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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在气候治理中的实践研究

2021-09-05曹怡

关键词:实践

曹怡

摘 要:纵观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发展阶段和脉络,不难看出全球气候治理急需世界上各个国家加强合作和交流以形成共识,共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这体现出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的必要性;然而,气候治理不是一个简单的国际性议题,面临着形式多变的国际格局和难以完善的《巴黎气候协定》这些严峻挑战,中国以“大国担当”转变气候治理角色,推动引导国际气候治理,体现出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的迫切性;同时,在气候治理过程中,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以“大国姿态”在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稳步国内低碳减排、履行《巴黎协定》、健全气候科研队伍等方面不断探索,发出国际性声音,推动国际气候机制构建。

关键词: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气候治理;实践

世界银行在2010年发表的以发展与气候变化为主题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气温升幅超过2℃将改变世界的未来,将会导致生态系统压力加大甚至崩溃”。[1]气候问题已经影响到全球各国的共同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前所未有的灾难和破坏。在愈发紧密的国际关系中,气候治理的发展已经超越国家层面,成为人类所要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球治理中的重大问题。2015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全球治理理念创新发展,需要继续丰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主张,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2]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全球治理观的引导下致力于发展同各国关系共同参与气候治理实践,化解矛盾和分歧,引领承担国际减排责任并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实现各方共享气候治理发展成果。

一、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在气候治理中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工业垃圾处理不当、排污系统不健全等环境问题也应运而生,导致全球气候日益变暖且上升为国际问题,成为人类共同所面临的严峻课题。全球气温升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危害,因此,让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之中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呼吁与期盼;为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新的框架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使命和任务。然而,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复杂、动态、连续的多方参与互动的过程,如何有效的应对全球气候问题,利用各个国际的优势将气候治理转向共同治理,把握当气候治理的大方向是关键。综合考察全球气候治理的总進程,显而易见的是气候治理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作为引领。

(一)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全球气候变化是指自然界受到内外力因素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在一段时间内会具有公共性、非排他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导致洪涝灾害频发、生物数量锐减等生态环境灾害,这类非传统安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3]。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不断蔓延发展,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发生了重大转变,它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还是一个涉及政治、安全和民生的多向综合性问题。人类对于气候变化的认识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艰难过程,对于全球气候的治理也经历漫长而又复杂曲折的谈判,才逐渐形成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维护人类和平发展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1824年,法国的约瑟夫·傅里叶提出:“大气层可能是一种隔热体”,第一次发现“温室效应”[4]。工业化、社会大生产的迅速发展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极大破坏,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引起了科学家们的广泛关注,他们提出关注全球气候问题。1979年,就科学家们发出的关于气候变暖的警告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气候变化被当做本次大会的重要议题。大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气候的研究计划来应对全球变暖。从此,气候治理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展开。

伴随社会生产的发展,气候变化与人类愈发活跃的生产生活活动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彼此之间的影响越来越深,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加大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阻碍。因此,联合国为了探究气候变化的科学原因并解决全球气候危机于年1988成立气候变化特别委员会,马耳他政府在同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气候是人类共同财产一部分”提案并通过了《为人类后代保护全球气候》决议,这标志着人类已经形成共同面对气候问题的气象意识[5]。气候变化特别委员会聚集了世界各地的科学家组成专家小组,致力于研究气候领域问题并进行总结归纳。与此同时,专家小组根据气候问题进行科学评估向世界汇报全面科学的气候信息。这种评估机制不仅体现了人类对于气候问题所达到的认知水平,也为各个国家制定相关气候准则提供科学依据。自此,气候问题上升为国际议题中的重要部分,世界各国在气候问题上形成前所未有的合作状态。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应运启动,提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一原则,它规定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和责任的分配,期望各个国家通过共同参与达到气候治理的总体目标,并沿用至今。公约的提出奠定了国家合作的框架和基础,气候的变化与治理被赋予国际意义并上升为国际政治问题。

气候变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引发国际性灾难,也严重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面对愈发严峻的气候问题,国际社会呼吁各个国家共同参与商讨并制定相关条约减缓气候问题发展,共同推动构建全球气候治理制度。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并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将温室气体减排这一任务成为发达国家基本法律义务的统一共识,并且引入灵活的市场机制带动污染防治顺利实施,明确区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的起始时间。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发展阶段。2009年举行哥本哈根会议通过《哥本哈根协议》,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减排的责任和义务相差较大、分歧较多,难以落实“巴厘路线图”所提出的减排协议,这份协议也不具法律约束力的。6此后,全球气候治理陷入低潮。2015年11月30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第二十一次缔约方会议并于12月12日正式通过《巴黎协定》。该协定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国减排能力和责任意愿,为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制定了一系列公正的制度安排。它提出了气候变化幅度、适应能力、资金流动三大长期目标,建立了新的“自主贡献+盘点”国际气候机制、宽松的“双55”标准,[7]“自下而上”的减排模式得到继续发展。《巴黎协定》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解决气候问题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具有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式国际法意义。

(二)共商共建共享引领气候治理

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国际问题之一,它通过谈判、博弈而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全球气候治理态势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它暴露出来的国际间的不平衡与差异仍然存在,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大难题。气候治理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和区域,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安全,成为影响全人类命运的共同问题。即使人类已经做好准备来迎接这一挑战,但仍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团结和努力。因此,各国展开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8]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核心要义是参与全球治理的各方共同商议全球事务,各尽所能地建设完善全球治理规制,进而使全球治理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所有参与者[9]。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根本宗旨,其目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世界人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休戚与共。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着国际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明、安全、生态等多个领域的问题,其中构建人类气候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气候治理的重要指南。

气候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气候治理的方向,引导各个参与国和组织在关注本国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寻找国家和国际治理之间的平衡点基础上探索全球气候治理的机制,实现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发展的各个国家,早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融的利益、责任与安全共同体。而气候问题作为全球关注的新型问题,它所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独善其身或独自解决的,需要全人类共化解分歧、共同应对。同时,全球气候治理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即基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秩序状况、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各不相同,他们对气候治理水平、目标的追求也存在差异,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各不相同。因此,在进行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中应该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现实状况和具体发展情况而区别对待、合理配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气体排放、资金技术支持等以协调政治、经济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建设人类气候命运共同体是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的的生动体现,各个治理国需要形成广泛的气候治理共识,加强“自下而上”合作治理模式,求同存异,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在承担各自责任的同时兼顾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新型国家的发展利益,形成完善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共享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二、气候治理中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的迫切性

自1824年约瑟夫发现“温室效应”开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与热议,成为国际性焦点。因此,国际社会设立了三部管控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10],这些条约在全球环境的优化和减缓气温上升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控制并形成了气候治理的基本框架。但是《巴黎协定》也存在监管不力、自主贡献性不强和温室气体排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仍需完善。再次,气候治理涉及多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受困于国家之间的博弈,民粹主义、国家主义等再次抬头并出现在气候治理之中,使气候治理陷入僵局。分析这些阻碍气候治理的因素是为了从根本上推动气候问题得到较为优的解决。同时,中國以“大国担当”转变气候治理角色,从被动参与到积极引导推动构建全球气候治理框架。这些体现出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在气候治理中的迫切性。

(一)《巴黎协定》仍需完善,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2015年12月12日,关于2020年以后全球如何应对全球变化规定的行动性规定协定《巴黎协定》正式通过,次年在纽约签订。“本世纪将全球平均气温上身幅度控制在2℃以内,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以内”在是《巴黎协定》的主要目标[11]。截至2016年6月29日,共有178个缔约方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19个缔约方完成了这一程序[12]。《巴黎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已经进入“后巴黎时代”,为人类今后气候治理绘制了蓝图,是一项兼顾长期性、可持续性和可行性的国际气候治理条约。同时,它在世界范围内号召各个国家采取切实有效行动以减少气体排放,增强对气候治理的资金、技术支持,加大研究气候问题的科学方针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形成了2020年以后国际气候治理格局。

《巴黎协定》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补充和完善,为了缓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矛盾,它改变了《京都议定书》时期“发达国家强制减排义务”这种治理模式,采取了“国家自主贡献”这一气候治理机制,即各个缔约国根据自身国情以及国家发展状况制定减排目标和实施低碳措施,推动气候治理的行动正常运行。但这一机制仍然依靠各个国家自主性和积极性,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减排力度执行不强等,“2017年全球减排差距报告”中指出:“即便现有缔约方自主减排目标都能在2100年实现,全球温度至少要升3摄氏度。”[13]这一规定也难以有效达到预期目标,发达国家在“京都协定时期”尚未能及时、负责的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同样在今天也无法顺利的提供资金技术援助;还有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也无法顺利完成《协定》中的减缓、减排任务。

《巴黎协定》作为对2020年以后国际气候治理的展望和框架,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和方案,需要各方进行协商谈判以落实和敦促。因此,在《巴黎协定》签署以后,先后在德国的波恩、波兰的卡托维兹进行了次缔约方会议,完善《巴黎协定》的涉及范围和实施细则并通过了“斐济实施动力”和“卡托维茨气候文件”。[14]但仍然有一些协议条款因涉及多方利益,无法达成共识,被暂时搁议、留置下次商讨。同时第25次缔约方会议遭受原计划夭折,先后换了三次地点才得以成功举行,而这次大会补充完善“卡托维茨气候文件”相关协定。《巴黎协定》涉及全球治理中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为今后全球气候治理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当前,《巴黎协定》仍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据联合国相关机构发布的报告指出:“2015年至2019年是有记录以来最热的五年,当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仍在上升且没有达到峰值,如果按照当前形势发展下去,到21世纪末全球可能升温达3℃。”[15]因此,迫切完善《巴黎协定》就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引导调动各个国家的气候治理意愿,落实谈判结果,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发展。

(二)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使气候治理陷入困境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世界正以一种不可思议的速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发展格局。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影响出现下滑局面,为了恢复和发展本国经济,民粹主义和国家主义在一些国家中再次抬头并出现在气候治理之中,严重干扰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最为突出的就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博弈。英国石油公司2019年发布的《世界能源展望》统计了世界各国2017年的碳排放量,“高居前20位的国家中有一半都是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印度和俄罗斯三国更是占据了排放总量的第一名、第三名、第四名。”[16]由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气体排放过多、自主贡献性不强、未能履行相关协定。发展中国家就发达国家的历史原因致使气温升高做出回应,呼吁各个应该共同有区别承担关于气候问题责任而不是任意指责。但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国内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仍继续超标排放枉顧气温升高。其次,发展中国家阵营也出现分化。一些小岛屿国家首当其冲受到气温升高而导致的气候灾害影响,由于这些小岛屿国家联盟对国际资金和技术等援助的要求十分迫切,近年来日益转向欧盟,与发展中大国的谈判关系渐行渐远[17]。虽然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共同利益一致,但是为了维护国内经济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争议和分歧也明显存在并各执己见,这种矛盾加大气候治理难度。

美国总统特朗普奉行“美国优先”原则,认为《巴黎协定》是对美国发展的阻碍,以对美国不利为理由退出《巴黎协定》。美国是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的15%。根据国际非政府机构气候互动组织的预测,如果美国无法完成《巴黎协定》的所规定的减排义务,美国将多排放14亿吨二氧化碳至2025年,至2100年,全球气温将会增加0.3℃。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其预期提供援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和能源开发的资金、技术也难以落实,减缓了发展中国家对气候治理的步伐,严重打击国际气候治理合作的信心和士气。欧盟曾引领气候治理发展的发向。但随着债务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危机的影响,欧盟内国家众多难以在气候谈判方面达成共识,欧盟内部开始盛行的单边主义致使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地位下降。英国作为欧洲的支柱性国家在气候治理方面也作出了战略性贡献,因此“英国脱欧”则加大削弱了欧盟在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地位。美国、欧盟以强大的领导力和引领力在全球气候发挥重要作用,一旦失去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全球气候治理将再次困境,举步维艰。

当前,全球气候变暖仍在加剧,气温升高导致自然灾害不断增多,如热带雨林地区火灾频发,多地冰川持续融化,海平面上升、台风肆掠,全球气候安全威胁与日俱增。再加上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影响,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建设迫在眉睫。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格局,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兼顾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化解气候治理中的冲突与矛盾是当务之急。

(三)中国以“大国担当”转变气候治理角色

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中的博弈,凸显出气候问题的复杂性和难以解决的现状。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布,“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18]它是我们参与国际社会、变革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行动指南。伴随着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英国脱欧、法国黄背心之乱和巴西拒绝气候大会举办地点等国际性事件的发生,中国以“大国姿态”积极应对国际气候变化,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加强国家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学习,在实践中取长补短,在相互借鉴中实现共同发展,积极引导鼓励全球各个国家相互合作,促进资金技术的广度合作,形成气候治理的坚强合力。并且,中国以自身行动向世界展示大国担当。2016年3月31日,中美双方元首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身先士卒开展气候行动计划,共同推动《巴黎协定》的全面实施[19]。在巴黎气候大会前夕,中法两国签署《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坚持走低碳化道路[20]。除此以外还与巴西、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签署气候协议,有力的保障了《巴黎协定》的顺利签署。中国还捐助200亿元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21]向发展中国家提高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促进气候治理的南南合作。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以自身行为和实践做世界气候治理的垂范。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起,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之中,治理身份不断发生转变,《京都议定书》时期中国“被动参与”,“巴厘岛路线图”时期的“谨慎负责”的参与再到巴黎时期中国“积极贡献”参与其中,这些表现出越中国来越积极地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姿态[22]。

面对跌宕起伏的国际形势和《巴黎协定》的不确定性,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尚未完善等严峻挑战,如何加强世界各国的联系和合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国际任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气候治理的进程中也有自身的主张和利益诉求,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影响下,主动负起大国责任,试图成为“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者”。[23]中国秉持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由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参与者转变为领导者,期望构筑和建设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在引导推动国际气候谈判、制定减缓气温升高原则、向他国提供资金技术援助上做出国际性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推动国际气候机制构建

习近平在“七一讲话”中说“什么样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对世界好、对世界各国人民好,要由各国人民商量,不能由一家说了算。”[24]全球气候治理更是如此,面对着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发展状况,汲取了中西方先进文明、具有人类世界视野的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是中国提出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它主张世界上的国际事务能够让各个国家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与建设、共享治理成果。理论是行为的先导,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以切实的行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之中,在国际上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全球气候伙伴关系网络;在国内倡导绿色低碳,以自身行为向国际社会做出表率;同时,不断加强气候科研队伍建设,就气候变化问题提出科学性的指导意见和方针,发出中国声音,引领推动国际气候机制构建。

(一)推进全球气候伙伴关系网络,加速建设绿色“一带一路”

2013年9月7日上午,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演讲的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自“一带一路”实施以来,我国同沿线国家进行合作交流彼此之间互通有无,形成了友好的伙伴关系。截止到2019年9月,全球有150多个国家、国家组织同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成果丰硕。“一带一路”涉及海、陆多方面的资金、技术、能源、产品、人员的互动和沟通,成为涵盖全球的互信互通互联的一种符号,逐渐超出“一带一路”美好愿景的范围,成为新的全球交流合作平台。

2019年9月23日,外交部部长王毅在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上表示:“中国将坚持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汇聚更多力量。”“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合作国家大多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挑战,对于参与气候治理也是有心而无力。因此,我国愿同这些国家深化关于环境气候领域的合作,將绿色作为合作发展的底色并融入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之中,积极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再次,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气候投融资。主要集中在对沿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交通和绿色建筑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保障这些国家在空气、土壤和生物种类的清洁和多样性,提高他们绿色低碳建设能力;推广绿色项目例如清洁能源,利用部分国家的地理优势开发风能、水能、太阳能等,既能解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还能促进国内低碳减排;制定促进区域合作的共同发展规划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实地绿色发展,加速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截至2018年10月底,中国投资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洁交通及清洁能源项目有51个,其中清洁交通类项目20个,清洁能源类项目31个[25]。截至2019年4月,已有120多家中外合作伙伴加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其中包括2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部门、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60多家外方合作伙伴[26]。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形成合作的基础上加强沿线国家的共识,共商绿色“一带一路”;加深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全球气候变化伙伴关系网络建设使各个国家共同参与建设到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之中,促进国家、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绿色”合作发展;共享国际绿色发展平台,积极汲取优秀经验和成果促进国内绿色低碳发展,在互帮互助之下引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

(二)稳步推进国内低碳减排,担“大国责任”

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引领者,中国不仅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倡导国际间的共商共建、合作共赢,也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将低碳减排作为国家各项政策方针的标准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提升国内气候变化治理的有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7]。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进行气候治理纳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将其作为国家发展规划的重要一部分。

近年来,中国统筹国际和国内的气候治理,将气候治理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念,不断推进各项方针的落实,以身作则做出良好示范,引领全球气候治理。首先,不断推进防治污染攻坚战,充分发动企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污染防治的过程之中的积极性,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号召调动企业组织推进节能环保项目,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绿色效应,鼓励人民保护环境、低碳消费,从而形成全民共治,源头杜绝的良好态势。其次,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我国是较早将减排设为国家治理目标的国家,早在“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列入应对气候变化这个项目,提出“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主动控制碳排放,落实减排承诺,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贡献”。[28]不断开发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优化能源结构。同时,为了增强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我国不断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制定关于砍伐树木和保护森林的法律条例,截至2018年3月,全国完成造林5.08亿亩[29]。当前,我国清洁能源投资连续9年位列全球第一,累计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居世界第一[30]。再次,不断开发推广国内碳市场建设,利用市场这种手段推进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升经济发展转型并陆续放开市场,实现经济效益和减排任务并重。最后,积极兑现《巴黎协定》相关减排承诺。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和“两个再奋斗十五年”中的重要节点,即2020、2035年和21世纪中叶,这都与《巴黎协定》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国家自主贡献的程度的节点相吻合[31],生动体现了我国在推动能源改革和低碳发展的决心和行动力。我国以自身的绿色发展实践不断向世界作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表率,不仅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还将为中国在气候治理的舞台国际上发挥引领作用奠定了基础,在气候治理方面不断贡献中国力量,担“大国责任”。

(三)气候科研队伍逐渐健全,发出国际声音

气候治理就其本身而言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课题,虽然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博弈、责任分担等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因此,气候治理需根据要气候变化的科学原理以及其今后发展变化态势作为基础,利用准确的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制定出应对气候治理的合理政策和规定标准。所以,关于掌控气候变化的科学性主导权争夺也成为国际社会所争夺的焦点。作为气候治理关键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难免会因为涉及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空间的争夺而失去本身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所以,主要的国家和组织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研究气候变化和气体排放的革新,争取获得国际气候治理的主动权。气候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是制定气候治理规则和法律的科学保障。如果没有关于气候研究的科研队伍,仅仅凭借某些国家在气候谈判中掌握科学主动权,无法提出自身的提案和建议,就会在国际气候博弈中受制于人、居于下风。

在气候治理领域,各个国家需要共同参与、勠力合作。因此,中国积极开展同其它国家的气候科研合作和交流,构建合作机制。同时,不断加强气候研究和科研建设,借助联合国这个国际机构,同其它国家一同落实《巴黎协定》的减排责任和资金技术支持,确保各个国家能够在气候治理形成共识,共同构建科学的气候治理机制。此外,我国根据自身的实践状况,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法则、精通气候谈判的人才队伍参与到气候治理之中。这样就能够在展开气候谈判和会议的过程中,根据研究检测到的气候变化科学形势提出公正、合理的气候治理框架,也能不断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能力,以更加合理的姿态参与到气候治理之中。不断加强与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提升我国气候研究的科学性,提供切实可行的气候治理方案,提升国际气候治理话语权,发出中国声音,是我国在气候治理方面重要实践。

总之,无论是难以完善和履行的《巴黎协定》还是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国都秉持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大国担当”的姿态,积极推动加深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以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推动国内低碳减排,超额完成国际义务和推进气候研究科学化为推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和治理,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为人类美好未来的建设贡献出力量。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主席、智利环境部长卡罗琳娜·施密特称赞说:“中国是全球多边气候谈判最核心成员之一,为《巴黎协定》及其框架下一系列机制性安排的达成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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