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债务连坐”风险及防范
2021-05-04宋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企业集团
宋朗



摘 要:集团结构有利于企业运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进行风险隔离,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企业集团内的“债务连坐”。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素以复杂和模糊著称,模糊的法律条文和见仁见智的研究观点都导致企业集团在防范“债务连坐”风险时无所适从。植根于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经验证据,以判决书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业务混同、财产混同、过度控制是诱发企业集团“债务连坐”风险主要因素,而公司类型、原告债权人类型和审判层级等环境因素也会对这一风险产生影响。进一步地,则可有针对性地为企业集团防范上述法律风险提供实践建议。
关键词:企业集团;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人格否认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1.01.1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引言
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集团结构开展经营,它们的背后并非个体公司的单兵作战,而是由数十家乃至数百家公司组成的航母战斗群在商海乘风破浪。集团结构备受青睐的一个重要理由是集团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进行风险隔离。有限责任原则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保护和促进了股东的投资热情,被美国著名法学家、原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称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法院也可能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disref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亦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