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机制研究
2021-05-04王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王霑
摘 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具有履行公诉职能和国家机关之间互相制约职责的双重法理基础,也具有制度规范基础,更具有确保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意义,但其在实践中却面临适用困境。为充分发挥该机制的适用效果,在介入范围方面,应当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需构建多元化的评判标准体系;在介入时机方面,一般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且移送审理后介入,必要时可在监察机关立案后介入;在介入方式方面,依监察机关书面邀请介入,必要时依职权主动介入;在介入反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介入后应以其名义提出反馈建议,监察机关需要建立内部论证机制,充分考虑反馈建议,并将建议吸纳情况回复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效果。
关键词: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互相制约;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1.01.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用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①近年来,为从源头上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文件,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的侦查。②针对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赢得了公众的赞许。③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因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属于同一单位,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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