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事后承诺的法律效力
2021-05-04李蓉黄小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李蓉 黄小龙
摘 要: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事后承诺无效,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临诸多挑战:在理论上存在被害人承诺效力时间界分科学性质疑、证成理由充分性质疑以及论域合理性质疑,在实践层面则存在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政策精神和司法改革实际相违背的问题。承认被害人事后承诺的法律效力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还具有化解矛盾、矫正社会治理过度刑罚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责解决机制等多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事后承诺主要以犯罪阻却事由和刑罚从宽事由的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事后承诺;犯罪阻却事由;刑罚从宽事由
中圖分类号:DF61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1.01.10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言
被害人承诺向来被刑法学界视为是阻却犯罪的重要事由,并且对其展开了较深入的研究。所谓被害人承诺,即是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①我国学界也有学者称之为被害人允诺、被害人同意。通说认为,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需要满足几项基本要件:一是被害人须具有承诺之能力;二是被害人对所承诺之事项必须具有处分权限;三是被害人要有真实、自愿的承诺意思表示;四是被害人必须于事前作出承诺。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时限问题,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者以实行行为为限,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最迟于行为人实行行为时作出,否则便不能阻却实行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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