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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不足与改进

2021-05-04叶明梁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叶明 梁静

摘 要: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企业营业额往往较低,加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态度不明、审查标准模糊、综合审查要素宽泛、审查程序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已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导致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回应:明确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立法态度,修改《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综合审查要素,完善审查程序。

关键词: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要素;审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1.01.06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2015年2月14日,滴滴和快的两大网约车互联网软件公司经过激烈的价格战后走向集中,这两家公司集中之前分别获得腾讯和阿里巴巴各5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这本是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进行审查的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事件,但是在这两大网约车公司的合并过程中,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全程缺位。2014年,阿里巴巴收购中信21世纪,接管其在中国的药品业务;蚂蚁收购天弘基金。2016年,腾讯音乐收购海洋音乐集团,使腾讯音乐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升。2020年,丰巢收购速递易。前述这些经营者集中行为大多足以控制所收购或集中的目标公司,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能,但是这些并购或者集中行为并未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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