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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研究

2017-03-01刘蓓黄颖

经营者 2016年2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刘蓓+黄颖

摘 要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就业、增加税收、鼓励创新与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非公有制企业理应享受公平的法治保障和竞争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执法办案把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落到实处。

关键词 非公有制企业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总量中的地位和比重将越来越突出,且直接关系到各地在建党一百周年时,能否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这一重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将工作的重点置于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中,符合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自觉服务中心大局工作的体现。[1]

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自2016年以来,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雅星检察室在辖区三个乡镇和两个国营农场,开展了一系列服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检察业务,深入辖区禽畜及海产品养殖场、饮食公司、建材店等100余家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座谈调研,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解答等系列活动。例如,省级报刊《法制时报》于2016年6月20日,以《儋州雅星检察室走访养猪场开展生态化发展调研》为题,对该检察室结合因养猪场环境污染引发的民事、刑事诉讼等典型案例,向非公有制企业传授法律知识,促进养猪场生态化发展,服务脱贫攻坚中心大局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报道;国家级报刊《检察日报》于2016年11月18日,对该室在辖区开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法律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在服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了解到其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

(一)非公企业周边社会治安良好,但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安司法机关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社会治安趋于稳定,但由于人们法律意识增强而维权能力不足,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与外部均面临一些不稳定因素。一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知识欠缺,内部管理较为粗放,尤其是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也没有给员工购买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容易造成企业与劳动者日后产生矛盾,甚至还出现员工与企业业主因此打架并升级为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情形。由于经营管理者合同法知识储備不足,在对外开展业务中,不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践中,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于不明白“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而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由于生产造成噪音或水污染,进而与周边村民或居民产生矛盾纠纷,关系紧张,有些村民甚至为此到处上访,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三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遭到盗窃等违法犯罪侵害,加大了企业安保的压力与人力、物力、财力支出;还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反映,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权之便“吃、拿、卡、要”的违法情形,且其向多个机关举报投诉,均未得到处理和答复,影响企业投资及扩大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非公企业长久发展

在调研中,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由于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不宜饮用,需要购买桶装水,这造成企业员工生活不便,从而留不住员工。还有部分企业反映,由于个别路段损坏,且长期得不到维修,造成下雨天员工出行不便,加之企业周边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场所陈旧、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员工的流失。再有,由于自来水的缺乏和道路损害造成的交通阻塞,也直接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甚至有些企业只能选择迁址或转产。此外,由于辖区公立幼儿园数量较少,且医院均为乡镇卫生院级,无法处置一些疑难重大疾病,难以吸引新近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落户、扎根。

(三)个别政府部门行政效率低下,影响非公企业正常经营

这一点,在禽畜养殖场这一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反映相对较为强烈。由于国家在养猪场等规模化养殖场领域存在较多的补贴项目,如大中型沼气项目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非公有制养猪场企业业主在享受这些项目补贴的同时,往往还需要同时提供个人配套资金。但有业主反映,尽管其按时、依规提供了足额的配套资金,但政府部门配套的资金依然存在未按合同及时拨付的情形,制约相关项目的实施进度,从而减缓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速度与规模发展扩大。还有养猪场业主反映,沼气工程竣工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保质期内的沼气工程设施有保修义务,但现实中却存在政府部门推诿扯皮现象,导致养猪场的沼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从而造成养猪场周围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使企业面临受处罚的风险,而不得已缩减养殖规模或者干脆停业。

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树立平等服务理念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首先就要始终保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平等服务理念。其一,要紧密联系“两学一做”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把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和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要部署决策上来。其二,要重新审视非公有制经济在地方经济乃至区域经济、全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摒弃并抵制不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的错误观念和做法。牢牢树立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服务的理念。其三,要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及省级检察院出台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要充分把握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六条意见,作为指导各地方检察院及检察干警通过执法办案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行动指南。

(二)深入调查研究,把握非公企业法治需求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与势头不同,甚至每个非公有制企业的法治保障需求也不相同,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把了解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及企业放在重要位置,要精准把握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法治化因素,从而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其一,在走访调研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要采用开展法律宣传讲座、发放《检察机关举报宣传手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等宣传资料的方式,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的了解,实现“零距离”沟通交流;其二,还可以借助社区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等平台,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置检察官联络工作站,随时为企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无缝对接”;其三,要就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人民法庭的联系,并共享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绿色通道”,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员工在法律咨询、劳动维权等方面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此外,在开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调研过程中,要加强对检察干警获悉的非公有制企业商业秘密及业主和员工个人隐私的保护,做到服务不“添乱”,维权不“越权”。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营造非公企业发展氛围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要立足检察职能,通过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经营环境。[2]其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侦查监督及审查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要积极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追回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其二,检察机关在查办非公有制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疑罪从无”,从严把握证据标准,并依法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企业酌情从宽处理,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着眼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员工的长远发展;其三,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或审查起诉业务中,对于非公有制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员,要坚持“慎捕、慎诉”,要严格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维护企业声誉和生产经营秩序;其四,要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人员的刑事案件监督工作,重点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当刑事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刑事立案而立案的违法情形,坚决查处违规利用刑事侦查强制措施插手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及非公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其五,对虚假诉讼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民事裁判错案,要及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直至启动渎职职务犯罪侦查来进行纠正,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积极收集民事检察业务线索,依法受理、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抗诉申请;其六,对于工商、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打击利用行政执法权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等腐败行为,净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

(四)坚持犯罪惩治与预防并举,创造非公企业发展最优的政务环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非公有制经济虽然有了受平等保护的法律地位,但是却离不开执法及司法活动的保障。其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举报、控告及申诉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并予以回复,严肃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受贿赂,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權益;其二,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查办的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企业人员行贿案件,加强犯罪预防,帮助企业排查生产经营中的各类犯罪易发点,并通过检察建议等途径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法治参谋;[3]其三,对于影响非公有制企业长久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政府行政部门效率低下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党委或政府提供法治参谋及对策建议,及时传递非公企业及人员的诉求,争取相应政策支持。

三、结语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及各非公有制企业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能够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并进一步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促进其与公有制企业共同迈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

(刘蓓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黄颖单位为海胶集团金星橡胶加工分公司)

[作者简介:刘蓓(1987—),男,山东龙口人,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学士,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硕士在读,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科员,经济师,社会工作师,研究方向:检察实务。黄颖(1989—),女,广东信宜人,毕业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报关与国际货运专科专业,延边大学2016级法学本科生,海胶集团金星橡胶加工分公司职员,研究方向:法哲学。]

参考文献

[1] 宫顶峰,蒋瑞峰.检察机关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司法保障[J].人民检察,2012(18):80.

[2] 赖润敏,许妍.检察亮剑:六大举措护航非公经济[J].当代检察官,2016(5):8-9.

[3] 魏刚.检察机关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据和途径探析

[J].法制与社会,2012(28):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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