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难题的探讨
2021-01-06李雨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李雨
摘 要:绿色原则虽被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在司法适用中争议不断。绿色原则中“资源”与“环境”的内涵不清晰,致使其案件适用范围难以确定;受环境法的影响绿色原则的裁判功能也备受质疑;作为传统民法体系之外的新增原则,其与现有法律规则间应如何协调适用。首先引入效率原则对“资源”进行广义解释,认为其包含民事活动的各种资源;从民法本质理解“环境”,将“生活环境”概括其中。绿色原则有独立的价值与地位,不能将公私义务混淆而否定绿色原则的裁判功能。适用绿色原则时,遵守“具体规则优先”原则,同时发挥价值导向作用对模糊的规则进行解释。当适用具体规则得出的结论明显违背绿色原则,可参考比例原则对具体规则的适用结果进行修正。
关键词:效率原则;裁判功能;比例原则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响应了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号召,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的价值追求,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与创新,也成为世界范围内民事立法的首创。也正是由于该原则的不成熟,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绿色原则法律条文自身内涵的模糊性,引发了法官、学者对其适用范围的激烈争论。同时因其被认为带有公益色彩而被诟病破坏了民法的私法体系,进而“矮化”了其在适用过程中的地位。最后绿色原则作为一项限制性原则会加重特定案件当事人的负担,那么其应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合理地发挥其限制功能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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