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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2017-02-14张熙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行政机关比例原则行政法

张熙笛

摘要: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其产生于十九世纪,并在时间检验中得到发展。在德国的比例原则中包含有适当原则,必要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文章对比例原则进行了概述,并且分析比例原则的科学性和功能,说明我国确立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并指出在我国发展比例原则的科学性。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行政机关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78-01

一、比例原则概述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手段与行政机关的目的适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时候,必须把牺牲程度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不能过度牺牲个人利益。这一原则在西方国家中非常普遍。在德国,学者把比例原则分为以下三种具体的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科学性和功能

(一)比例原则的科学性

比例原则在一经提出,就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可以看出比例原则符合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强大功能性。在法学角度上看,比例原则的科学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符合了法律正义需求。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不断地调整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使得各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平衡,以便更好的实现了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同时我们在评价一部法律好坏之时,比例原则往往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标准。

第二,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目的。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往往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而在众种方法中有高效便捷的方法,也有愚蠢落后的方法,同时还具有貌似高效但却违背了法治精神的做法。如何确定以上做法是否合理,比例原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判断标准。符合比例原则的做法都是高效便捷的做法,而违背比例原则的做法都是需要被抛弃的做法。

第三,体现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公共利益。比例原则适当的平衡了相对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共赢。

(二)比例原则的功能

基于比例原则的科学性,其在法制社会中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正义的功能。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为之前,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持两者达到平衡的状态,实现立法的目的,又实现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价值。

第二,效益功能。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时候,要用最小的投入达到最大的效果,以最便捷、最经济的方式完成行政事项。

第三,规制功能。比例原则对于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限制。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各方因素,使得自由裁量权能够恰到好处,既保证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又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实现了社会与个人的双发展。

第四,保护功能。在行政立法的时候,立法者应当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避免为了公共利益而过分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利益。

第五,秩序功能。比例原则要求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稳定相对人的情绪,使得相对人对于政府有更强的信任感,消除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保护社会秩序。

三、我国行政法上确立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行政事务管理繁杂。对于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进行规定,显然不科学也不合理,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规定原则性的事项势在必行,而比例原则正是原则性规定中的一种。例如,在进行行政执法方面,执法者既可以使用立法者赋予的权利,又必须适用比例原则,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益

以最小的资源换做都做出最大的贡献是行政执法的目标。当前,我国行政资源有限,实现这一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行政机关,在比例原则的制约下,可以自觉的考虑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以最小的投入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我国发展比例原则的可行性

第一,发展比例原则,与我国的传统思想相结合。比例原则中的共存理念与我国的传统思想理念不谋而合,同时也适应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我国正在提倡依法治国,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要进行依法治国,这为比例原则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基础。为比例原则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于比例原则与我国当前的形势相符合,对于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三,比例原则与我国的法制体系相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一脉相承,而比例原则就是大陆法系原创的原则,在大陆法系的众多国家都得到认可,并得到广泛的使用。在我国大力推进比例原则必将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章书.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4).

[2]席作立.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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