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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检察监督

2021-01-06李岳珊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监督基层

李岳珊

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首次明确了对于审判程序违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2012年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改,其中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违法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在原有对生效判决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也从审批结果的监督扩展到了审判全过程。

一、基层检察院办理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的困境

(一)基层院案件来源问题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事检察案件20件,其中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案件共办理6件。案件办理数量最大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共办理13件。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案源缺乏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基层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民事案件需要进行二审,导致终审法院基本上都是中级法院,依照现行《民诉法》构建的上级监督的检察抗诉模式,基层检察机关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对终审民事裁判的进行抗诉。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多数民事案件被迫积压在了上级检察院,办案力量最强的基层检察机关却基本不直接办理抗诉案件,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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