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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研究

2021-11-29任劲超王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任劲超 王颖

摘 要:因职能定位不明、具体规范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无法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争议化解中的职能定位,明确争议化解中的受案范围、办理流程等,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政检察 争议化解 法律监督 社会治理

目前,我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这三种途径分别对应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信访机构三个不同主体,采用不同方式对行政争议进行化解和处理,虽然重要但存在一定局限,我国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必要性。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全国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针对行政诉讼中因“程序空转”问题导致群众实际诉求未得到满足、合法权益未取得维护等情况,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这是在服务型政府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权优势,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体现。然而,由于立法上没有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作出具体的规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多是依靠检察机关的自主把握与探索衡量,导致争议化解案件认定标准和个案化解效果之间存在较大差别。

一、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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