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正当性辨析
2021-11-29程绍燕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0期
程绍燕
摘 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有地区试点推行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现行法律未规定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但是这种做法合乎法律精神,同时有助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所存在的法律帮助碎片化、值班律师积极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但是,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也存在司法资源投入大等局限性。未来应在保持现有立法基本框架下,灵活适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并可根据财政和个案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关键词:值班律师辩护人化 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从法律定位上看,值班律师只是提供初步的、低限度的法律帮助,《试点办法》未明确赋予其会见权、阅卷权和出庭辩护权。法律帮助内容的模糊性和权利的有限性使值班律师的性质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在试点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遭到了较多质疑,典型如:值班律师为司法机关站台、无法充分发挥法律帮助作用,值班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履职不尽责等。[1]
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導意见》)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上前进了一大步,也使得值班律师的职责权限更加接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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