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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HP-FCE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

2021-11-29黄英杰刘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0期
关键词:模糊评价层次分析法动态

黄英杰 刘阳

摘 要:民事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以来,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取得了较大进步和发展。新形势下为有效避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形式化“内卷”,基于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搭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模型,并根据民事执行工作发展动态持续优化和调整评价指标,不断强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治化、精准化、专业化水平,有助于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模糊评价 层次分析法 动态 民事执行精准监督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动态评估的需求

(一)执行乱问题的现状

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关系诉讼目的能否得到實现的最后一环。民事执行工作既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又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自2016年3月全国法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以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瞩目成绩,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对于执行乱问题,人民法院在此次执行专项工作中并未足够重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针对执行乱象发布了规范执行行为“十条禁令”等若干制度规范,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并不到位,人民法院执行环节自身失范问题依然存在。执行乱的问题不仅表现在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强制措施裁定与决定,也表现在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形,这些问题在导致执行工作失范的同时,也造成许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负面情绪,由此导致的涉执行类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运行现状

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公权力的监督。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大进步,基本实现了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主要的增长点。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9月10日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全国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迈入了新阶段。

近年来全国民事执行案件的受案数呈现出百万件级别的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民事执行裁判文书就约580余万份。而全国检察机关对法院选择性执行、超范围查封扣押等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共提出检察建议约8.5万件,占比不足2%。民事执行案件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数量上的巨大差距直接引发三个预期结果:一是监督范围涵盖面较小且监督力度不足;二是监督层次无法进入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三是对监督效果社会公众认知度较低。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同质化内卷”倾向

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逐步完善落地的同时,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之争述、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依据不足、调查核实缺乏制度保障、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滞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源不足、法检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存在差异、社会知晓程度低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却越来越趋于集中而鲜有突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数量在逐年递增的同时并没有摆脱浅层次监督特征明显的尴尬境地。民事执行检察在与人民法院合力解决执行难、矫正治理执行乱的过程中如何有效避免形式化同质化“内卷”,在监督广度和深度实现新的突破,从而为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提供坚实基础,将是当前及以后若干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基于AHP-FCE相结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模型

AHP层次分析法是用来确定某一目标的各影响因素权值的综合分析方法。FCE模糊评价方法是把对事物的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对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多个因素的事物做出评价的决策方法。AHP-FCE结合首先利用分层的思想对问题进行分解, 然后把分层后的最下一层中间层要素(准则层)作为评价指标, 并对评价指标适时优化调整作为备选方案。

基于AHP-FCE结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模型具体思路为:按照多类型代表群体的思维与心理规律对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的要素与评价指标进行归纳,代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评价模型后确定评价指标及计分权重,之后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数据得出最优方案,达到对民事执行检察精准监督整体效能进行综合评价的目的。

(一)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评价指标

通过实地调研、收集调查问卷并查阅资料,结合综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要求,总结出目前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精准监督整体效能的内外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监督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必要标准;(2)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多元化监督方式;(3)监督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依职权监督;(4)监督效果,包括监督层次、当事人满意度、第三方参与度;(5)监督保障,包括人员配备、调查核实权运用、创新机制建设。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预先设定的评价指标往往具有滞后效应,且本评价指标体系并未差别化区分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理想状态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评价体系应具有差异化、类别化、精细化特征,四级检察机关侧重的评价指标并不相同。随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动态发展,该评价指标体系也将随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精细化推进和理论制度的完善而不断调整、优化。

(二)搭建动态评价模型

1.用层次分析法(AHP)对影响民事执行监督质效的因素进行分析,搭建民事执行检察精准监督评价层次结构图,对应目标层→五个一级指标→十三个二级指标。

2.确定判断矩阵并赋值。在构建民事执行检察动态监督的评价层级结构过程中,如下页表1所示,民事执行检察精准监督作为目标层会受到五个一级指标的影响,五个一级指标作为准则层会同时各自体系内到若干个二级指标的影响。在前期调查问卷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对每一层次的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闭环比较,可以初步构造判断矩阵。

3.模糊确定指标权重。针对不同群体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运行状况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同时也征集了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人民监督员及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意见。在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精准性、专业性认知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原因在于被调查对象对评价目标尤其是二级指标发表意见时通过主观感受以及外界影响得出较为确定性的结论。因此在分析整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层次评价结构模型、确定评价矩阵规则过程中无法精确赋值,需要通过模糊判断理论综合考虑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民事执行检察动态监督的一级评价指标各自重要程度的比例予以赋值并计算权重后,对二级评价指标矩阵结果进行同一化计算,最后将一级、二级指标的权重系数相乘,即为民事执行检察动态监督的各项指标最终权重。

将民事执行检察动态监督评价总权重用W表示,则W =[0.1500  0.1500  0.0410   0.0400   0.0019   0.0523  0.0477  0.1537  0.1381  0.0082  0.1102  0.0800  0.0098]T。通过计算,二级评价指标权重的总排序满足一致性检验要求,因此选取因素权重向量可以接受。在众多评价因素中,从排列结果看到,其中A31、A11、A12即监督效果层的监督层次、监督表中层的法定标准、必要标准在整个评价机构中所占权重相对较大,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的目标决策影响也较大。而司法实践中,不同群体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评价模型中提前预设的两级评价指标的关注点并不完全一致,其实质在于不同个体追求的公平正义评价指标存在差异。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不断对评价指标和排序结果进行持续检验、修正与更新,确定最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体系。

三、基于AHP-FCE结合进行评价的实证分析

(一)构建综合评价模型

前文设定的民事执行检察精准监督动态评价指标集为U ={AB1C1  AB1C2  AB2C1  AB2C2  AB2C3  AB3C1  AB3C2  AB4C1  AB4C2  AB4C3  AB5C1  AB5C2  AB5C3 },那么建立被评价目标(事件)的综合评价结果标准类别为V ={高 较高 中 低}。以个案为示例,尽可能邀请覆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不同领域的代表、专家、学者、执行案件当事人、律师、普通群众组成的评分模块对精准监督效能评价目标的13个评价指标进行打分。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案例实证

2019年4月,Q市S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河北某知名啤酒厂与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该起案件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承包经营啤酒厂的刘某某作出错误司法拘留、罚款、信用惩戒等执行强制措施,啤酒厂100余名职工在厂区采取静坐方式抗议,在当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S区检察院在介入该起民事执行案件中经历了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执行异议/复议前置程序的实践适用、检察一体化机制调取执行卷宗、向当事人、案外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在针对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惩戒执行强制措施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不予纠正错误裁定却对刘某某不予执行拘留、退还已缴纳罚款的情形下依法提请上级Q市检察院跟进监督,Q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S区检察院检察建议正确,S区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不当,依法向Q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文选取的该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流程节点基本涵盖了民事执行检察精准监督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影响因素,具有代表性。为综合评价精准监督效能,在上述构建综合评价模型环节的评分模块中随机邀请10人对该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两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对评价结果标准进行酌定赋值,具体V ={高 较高 中 低}的相应数值为高≈100分,较高≈85分,中≈70分,低≈55分,根据模糊分析的权重系数表计算得出最终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三)评价结果分析

根据表2的计算结果,Q市S区检察院办理的河北某啤酒厂与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的评价结果为89.8分,精准监督效能综合评价处于高与较高之间。具体细化到各评价指标,其中,监督层次与监督标准权重在第一梯阶,占比45.3%,是动态评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精准监督效能的重要因素。在当事人执行复议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检察监督,考虑到案件的紧迫程度及社会影响,检察机关通过依职权监督受理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评价指标得分最高,深刻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热切期盼。S市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监督标准上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在实现精准监督的同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并及时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最大限度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度。该部分评价指标得分均为90分以上,是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整体效能发挥的优势核心因素。此外,该案的监督层次相对属于较浅层次的对司法拘留、罚款的执行强制措施不当进行监督,处于较高水平,还有很大上升空间。而运用新型办案模式、办案机制,人大、政府、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度,人员配置均是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能发挥的必要因素,该部分得分85分以下,是整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

我国检察机关从1991年至2012年不断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制度,2013年以来试行全面监督,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形成了不少可以复制的经验做法,也办理了一大批极具司法示范和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件。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已經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更高水平也更具专业化、精细化的挑战。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精准监督效能的评价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影响精准监督效能评价指标的权重和重要度数值后,围绕评价指标形成监督闭环,能够准确判断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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