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下的法律救济问题
2018-05-21钟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实践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法律救济 实践
作者简介:钟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60
我国的行政法律建设起步较晚,随着十八大优化政府结构之后进入到快速发展的轨道,然而行政不作为理论与实践在执法领域和审判领域的日益突出的矛盾,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因而需要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将其纳入到司法监督和救济的范围,全面保障社会民众的合法正当权益,探索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完善途径,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一、行政不作为综述
行政不作为以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为对象,当该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存在程序上消极的不履行作为义务,则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诉讼。这一概念包涵的内容有:(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和对象。具有相应的“职、名、责”的主体即可以判定为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的对象也即行政相对人则是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行政不作为的判断标准。这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照申请完成实体的义务,给予了明示的拒绝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则可以对其提出复议或诉讼。还有一种是不予以答复的行政主体的完全不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则可以对其提出复议或诉讼。另外有一种被忽略的情形,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了肯定的答复,却缺乏实体的履行,这也归属于程序上的不为,属于拖延的一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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