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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

2018-05-21芦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意思自治夫妻

关键词 夫妻 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 法律救济 意思自治

作者简介:芦娜,大连财经学院,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14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对于婚姻自身来说,两性结合是其存在的前提基础,而目的则是两性能够彼此生活在一起,与此同时,具有夫妻身份公示性,并且基于社会制度层面,对其予以认可。就配偶权来说,其是对夫妻身份地位从法律层面进行认可,作为基本身份权,其并不是单一一种权利,而是众多权利的有效集合,例如忠实请求权、人生自由权等等,而忠实义务则是众多权利中研究最为丰富的内容,这一权利不但争议颇多,内容繁杂,同时也极易遭受侵犯。

在目前《婚姻法》中,总则中就有条例强调: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和彼此忠实。法学界通常将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总结归纳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就夫妻来说,忠实义务即是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要彼此专一且排他,继而实现对婚姻关系的有效维护。在这一义务当中,强调男女之间彼此平等,双方当中任意一方只要违背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一致。夫妻二人都要专情于彼此,忠诚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可基于下面两个层面进行阐述:首先广义层面,即是夫妻要相互忠诚,夫妻中的某一方不可因为其利益、他人利益继而造成对另一方利益形成损害的行径。立足于狭义层面,则是夫妻二人的贞操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中所存在的排他专属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以及性质

1.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权

立足于法律条文,结为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继而建立的基本身份权便是配偶权。基于法律层面来说,其既有权利特性,同时也有义务性质。该义务属于配偶权的一部分,故同样有身份权特性。根据配偶权,忠实义务同样具备权利义务复合性的特征,二者不能分开,在对权利进行行使的时候同样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二者彼此依存,不可缺少。

2.夫妻忠实义务界定模糊

夫妻间关于忠实义务的侵权难以产生统一的标准,个体的文化水平以及社会风气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均会产生影响。目前对于违背忠实义务的行径,基于法律层面主要有重婚、同居等,这些行径可作为法律证据,在进行离婚时作为损害赔偿依据。但对于通奸、姘居、嫖娼等严重地侵害配偶另一方的权利,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则没有纳入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畴。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因法律认定难度大, 故而难以操作。

3. 违背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

证据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担负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所以对于证据的获得一直有着详细的规定。然而,在现实当中,一般来说,违背这一义务的行径极为隐蔽,许多夫妻基本上无法依靠合法方式得到相关证据,所以,证据的获取基本上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方式。故而这些会导致难以有效的收集证据。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婚姻是男女之间基于彼此永久生活作為目的的两性结合,不会发生和他人进行通奸、重婚等行径,是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就目前来说,夫妻在维持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担负忠诚义务。且该义务的有关规定具有一系列积极作用,例如维护家庭生活和谐、促进婚姻关系健康,且也是社会发展需求所在,与此同时,还能确保子女血缘关系纯正。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学界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观点大致可分为3类:消极说、积极说、以及折中说。

首先是消极说。该观点强调,对于忠诚义务,应该属于是道德调整范围,法律上,夫妻互负忠诚义务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视线当中去,现实中操作性不强。其次,积极说。该观点指出,在把夫妻忠实义务归进法律当中,这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很是有利,在对当前婚姻法予以违背的背景下,为实现保护受害者利益以及权利提供相关法律根据,使得受害一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折中说指出,对于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应该加入到法律的范畴当中去,但是,必须设定更为仔细的条件,从而能够确保其能够对消极否定说当中涉及救济方面的问题进行弥补,同时还能够预防积极说当中所牵涉的权利滥用。

笔者觉得,婚姻稳定、家庭和睦幸福的前提就是夫妻之间彼此忠实,夫妻忠实既能够实现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同时更是整个社会稳定繁荣以及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由此看来将夫妻忠实义务引入立法,是具有一定道理的。不单单是这样,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明确,还能够使婚姻家庭法正确导向予以确立,将正义原则进行制度化以及法律化,并把其转为确切的责任、权利以及义务,使得利益能够得到平等的分配,最终使得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但关于具体的立法制度,夫妻忠实义务仍需要不断完善,使之达到既能满足规范夫妻行为准则的要求,又不滥用法律的规则导致家庭与社会失衡。

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类型

由于该义务从实质上是配偶权的内容之一,对外,该义务满足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不能对其进行侵害;而相对性则是其对内的特征所在。就夫妻二人来说,彼此不得损害对方利益。故而立足于侵害主体不同,在侵害类别上将侵害类型分为内部、外部两种。

(一)外部侵权型

侵权主体是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是该类型的特征所在,其对配偶权形成直接或是间接伤害,最终导致夫妻忠实义务受损。最为常见的便是早已知晓对方已经结婚,依旧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夫妻感情。这些行为主要有:通奸,即其中一人或是两人都有配偶却自愿发生性关系,继而侵害配偶权;重婚,顾名思义即是和已经结婚的一方进行登记注册结婚,亦或是对外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继而对配偶权形成侵害。

就上文当中的诸多行为,从法律层面出发,已经违背一夫一妻制度。同时在配偶权方面有违忠实义务,并且侵害了诸如忠实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

(二)内部侵权型

就这一类型,指夫妻当中某一方发生违背婚姻义务的行径,使得对方权利有所损失。例如,夫妻中某一方对日常事务代理权予以滥用,导致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不去扶助对方,甚至对其配偶进行辱骂、遗弃等。还有一种情况,内部、外部侵权彼此结合,一起实施侵权行径。例如在重婚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结合起来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性权益。

四、对忠实义务的思考与立法建议

权利的存在依赖于救济作为支撑。就法律来说,权利即便非常全面,一旦被侵害,民众难以得到救济,法律也就失去其存在价值。《婚姻法》虽写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忠实”的内涵立法不但没有界定,又将其设定为不可诉讼条款,权利人权利受损后难以得到及时救济。由此,笔者提出以下拓展相应救济途径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范畴

如果将夫妻忠实义务狭义的认定为夫妻之间互负贞操忠实义务,那么对于贞操的范围则应具体的划分出法律的规制范畴。虽然婚外精神恋爱并不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范畴当中,但是,因为其出现的一些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行径,比如因为精神恋爱而对家庭进行冷暴力、不负责任等,或出现通奸、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由于其严重性应将其纳入违背忠实义务的范畴。目前我国婚姻法相关条例强调,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可是,若是有效劃分这一义务范畴,通过法律条文予以约束,违背该义务的行径,可将其视作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据。这一行为目的在于能够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切身利益,而不是对过错一方进行惩处,这样的做法显然和当前法律不冲突。

(二)有条件的承认夫妻忠诚协议

这一协议指夫妻双方所达成的,在整个婚姻期间,若是其中一人无视该协议的忠实义务,那么则要实施某一行为的约定。针对该协议的效力,要基于其内容进行准确分析。

该协议事实上是一种特殊合同,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源于平等双方真实意愿,在对他人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也不会导致社会善良风俗被破坏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能够判决其效益有效,但不能将其予以有效区分。该协议融合了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在对其效率予以判断的时候必须要适应与其相对的法律法规。如果财产损害赔偿约定因素与当下法律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那么便可将上述内容视作具有忠诚义务条件的财产约定,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针对另一些给付,比如具有身份法律关系的探望权、监护权等,因为其在法律层面已有相关规定和要求,这一约定便失去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还可以起到预防与震慑的作用。作为一种手段,夫妻忠诚协议以处罚的方式在违背忠实义务前起到震慑作用,集预防效果与惩罚作用于一身。

五、结论

就婚姻自身来说,其具有伦理性,由此所建立的家庭也具有社会、经济功能,忠于彼此不仅是夫妻之间的理论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问题。所以,夫妻之间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使得婚姻不但是私法层面的约定,还是制度层面的约定。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层面进行阐述,继而实现婚姻家庭当中权利、责任和义务能够有效融合,这不仅仅展现法律对个人利益、伦理道德观和整个社会利益间彼此协调,又使被侵权方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时,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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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秀华. 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10).

[6]黄蕾、俞来德.论夫妻忠实义务.政治与法律.2007(6).

[7]田园、曹险峰.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当代法学.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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