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实施背景下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思考与建议
2018-05-21丁毅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权利义务 平衡
作者简介:丁毅诚,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15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这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新规的出台,意味着此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中的时间标准变更为“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将“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无疑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出台,瞬间刷爆了朋友圈和各种媒体,网络平台上一片赞誉之声,甚至有一些深受《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所困所累的人喜极而泣、奔走相告。从保护未举债方配偶知情权和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于婚姻生活的稳定预期来看,《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出台当然当得起上述赞誉。
正如《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出台是基于社会对逃避债务行为的回应一样,《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出台也是出于对被负债方配偶不幸遭遇的考量。同样,如果说《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出台导致了不知情的非举债方配偶的困境,那么,《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实施,也可能重现夫妻通谋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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