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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易出现“一无两低”现象应引起重视

2018-05-21曹样婷南海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曹样婷 南海娟

关键词 民事再审 检察建议 “一无两低”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曹样婷,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南海娟,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48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监督方式。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此种监督方式,把过去单一的抗诉方式变成抗诉和检察建议并用方式,也解决了多年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经过5年的司法实践,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经显示了其优越性,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存在 “一无两低”现象,即: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再审庭审无法律依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决定再审率低;法院决定再审后判决改变率低。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民事行政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当引起重视。

一、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再审庭审中无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再审案件庭审,對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个问题让检察人员和法官均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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