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2014-10-21刘仁山黄志慧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刘仁山++黄志慧
摘 要: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关键词:意思自治;默示选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3
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民商事合同(以下简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在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上,尤其是国际合同当事人以默示方式选择适用法律(以下简称“默示选法”)及其效力问题,各国间仍存在甚为明显的差异。
对于默示选法,无论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中著名的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规则,还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中的合同法律适用制度,均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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