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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2016-11-30黄满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逐步发展,人们对自身权益保护的程度日益加深,已经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的保护,更加侧重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涉诉案件与日俱增的形势得到印证。除了常见人身权受损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以外,某些具有特殊情感与精神利益的特定物品受到损毁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案件也日益增多,不容我们忽视。

关键词: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一、人格物的内涵及界定

人格物是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 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 其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随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财产的增多。人格物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将可能会以其他的形式出现。众多的案件呈现共同特点,即标的物是蕴含了特定主体的特定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品。特定物遭受侵权损害时,不仅是物的经济价值丧失,更是寄托于物之上的人格利益受损。因此,如何保护特定物上的人格利益对立法提出来了严峻挑战。

2001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规定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正因为如此,导致《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产生适用上的冲突,从而实践中对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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