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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之有限公开

2014-10-21梅文娟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梅文娟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就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宣告方式做特别规定,这一法律漏洞致使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只能适用成年人模式即公开宣告,但公开宣判方式不符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少年司法矫正之宗旨,因此,急需通过法律修订以填补法律漏洞。修改时,需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宣告和判决文书网络公开之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量。为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公众知情权和司法监督等诸价值之平衡,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应当有限公开,即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宣告原则上实行不公开主义,无罪判决可申请公开;未成年人刑事判决文书采用隐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有限公开模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判决;隐私保护;司法公正;价值平衡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1

2012年3月14日通过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一改原来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与英美等国的少年法规定基本同义,均指不满十八周岁者。为了尊重各国立法原文的规定,本文有时用少年,有时用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为一体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专编专章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条至第276条就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原则、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报告、合适成年人在场和不公开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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