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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的确定与东道国发展的考量

2014-10-21黄世席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黄世席

摘 要: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关键词:国际投资条约;投资仲裁;投资定义;东道国发展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2

2013年3月,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公布了2012年底裁定的德意志银行与斯里兰卡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仲裁裁决Deutsche Bank AG v.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ICSID Case No. ARB/09/2, Award, 31 October 2012; Dissenting Opinion of Makhdoomali Khan, 23 October 2012.

,仲裁庭对申请人与被申请国的国有石油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值协议是否构成《ICSID公约》和德国—斯里兰卡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有不同的意见,进而在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以及是否赔偿申请人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在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中,尤其是在裁定有关投资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适格投资时,能否把东道国发展作为投资定义的组成标准,是争论的焦点之一(将在后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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