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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涵义及法理简析

2016-12-01张晓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自然债权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远溯到罗马法时代,迄今这项制度仍然具有生命力而且适用上也仍然颇具争议。为了准确适用,需要明晰与相关概念的差异。在实践中对自然债的主要类型需要加强把握。

关键词 自然债 履行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张晓军,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5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涵义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所依法享有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并非是严谨的民法概念,也不是正式的立法术语。而是针对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的迥异特征,对赠与人专门享有的独特权利的描述。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受赠人无偿受益,法律赋予了赠与人较之于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更大的自由空间,这完全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仅凭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对自己的合同义务进行处分。当然,此种撤销权的任意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的恣意而为。换句话说,应该依法行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下的任意。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要求,必须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发生移转之前;二是不存在阻却事由,属于社会公益、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学术界对任意撤销权的性质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该权利是一种合同解除权,亦或是将该权利看作附条件的合同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该权利是一种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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