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扩张适用及其启示
2014-10-21吴大华邓琳君
吴大华++邓琳君
摘 要:
《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标志着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达到了顶峰,但是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出现使该法的适用引起了争议。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审判程序的复杂性、被害人的难以确定性和媒体报道所导致的不公正性,然而,支持者认为适用该法不仅不会导致审判程序复杂化,而且能够合理地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并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引起争论的深层原因在于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法》的扩张适用对我国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具有启发意义。首先是扩展传统犯罪被害人的定义;其次是保障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权;最后是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法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4
一、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法》的立法背景
早在1704年,美国地方公诉人就承担起了代替被害人起诉的职责。在Berger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院认为公诉人代表的不是争议的普通一方,而是国家主权,强调公诉人并非被害人利益的代言人。Berger v. United States, 295 U.S. 78, 83–84 (1935).
之后的近三个世纪里,这种对抗式的司法模式一直占统治地位,被害人经常被拒之门外[1]。针对这一情况,美国国会在过去的三十年里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来改变犯罪被害人的处境。目前,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关的联邦法律已有32部。其中,2004年通过的《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2004)标志着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达到了顶峰,该法也被称为美国历史上对犯罪被害人保护最彻底的联邦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