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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本文是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场经营者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2709)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权利理论研究:以‘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评析为起点”(项目编号:11B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2-01-28刘海安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
关键词:受益人

刘海安

补充责任通常被理解为,在权利人就同一损害具有两个以上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1短短几年时间,补充责任在我国就完成了从学说到立法的过程。立法和司法的推动加速了补充责任在学界的广泛认可,很多人开始承认并试图对立法中的补充责任进行解释,2甚至将新近立法和以前立法未明确冠以“补充责任”的一些责任情形纳入补充责任的范畴。3如李中原将我国民法各部门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总结为12种:担保关系中的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监护人责任、抚养人的垫付责任、受益人的补充责任、虚假验资及类似行为的责任、企业投资人的责任、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次债务人的补充债务、承继性债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票据法上背书人相对于承兑人的担保付款责任。4人们对补充责任地位的广泛认可已确定无疑。但纵观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补充责任的现有类型,它们似不尽合理。如何恰当把握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合理选择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的类型,就成为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现有类型

补充责任的形态特征主要有两点,一是程序上的次位性,二是责任范围的前位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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