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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2020-02-25崔亦鹏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受益人法律

崔亦鹏

【内容摘要】在国际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中介贸易和转手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地作为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并非实际供货人,而往往是作为中间商活跃于信用证关系中,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的第一受益人为了方便将货款支付给实际供货商,往往会要求信用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即以转让信用证方式支付)。但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的法律地位,其会在交易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本文将试探究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手段。

【关 键 词】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79-02

一、可转让信用证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UCP600 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转让行意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适用于任何银行的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也可以担任转让行。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合理、合法、全面地对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

二、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对于第二收益人面临的风险,我们可以从第二受益人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受益人的权利和履行瑕疵以及转让行的权利义务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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