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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身份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2-01-28温晋锋郑立俊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

温晋锋 郑立俊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816;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安徽滁州239000)

一、“农民工”身份定位的困局

“农民工”1这个称谓由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2当时是指代“离乡不离土进厂不进城”的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那一部分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总称。但在提到这个词时,我们往往会联想到它的隐性评价意义。隐性评价意义是指人们对所指对象的委婉含蓄的评价,反映了人们对所指对象的非本质属性的主观认识。3这种隐性评价是社会对这类群体地位卑微的自然反应,来自于深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歧视意识,从而导致在名称称谓上也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现代汉语词典》将身份解释为“人在社会上与法律上的地位”。4身份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但“农民工”包含了多种身份属性。

“农民工”从字面上来看包含着两个词:“农民”和“工人”。“农民”在我国是一个多位一体的复杂概念,它可以是一种职业、一个阶级,更多地也是一种身份符号。5“工人”是一个职业概念。“农民工”一年中的全部或大部分时间都在城镇中从事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劳动,他们属于广大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却又是其中极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农民工具有的身份属性使其与农民一样是一种存在,是对自我的一种整体的和静态的规定,而其他的职业是人们获得的和占有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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