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处理第二受益人的直接联系

2017-12-09余政徐琳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交单单行汇票

文/余政 徐琳 编辑/韩英彤

如何处理第二受益人的直接联系

文/余政 徐琳 编辑/韩英彤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直接承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此,建议操作时可以进行重点批注,并提高从业人员的警惕性,以规避风险。

案例背景

案例1: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开证日期:2016年2月5日

信用证号码:LC111

期限:即期

金额:USD59392.00

受益人:ABC CO.LTD.

改证日期:2016年2月18日

改证内容:将信用证改为可转让信用证;同时指定通知行A BANK为转让行。要求转让行提交转让报告。

2016年4月25日,开证行收到AA BANK代客户“CCC CO. LTD.”交来的单据,金额为USD14432.00。但是,开证行并未收到转让行的转让报告。

2016年4月27日,开证行电转让行A BANK:“我行已收到AA BANK寄来的上述信用证下金额为USD14432的一套单据。因我行未收到贵行的转让报告,请通过加押电向我行确认贵行是否授权AA BANK直接向我行交单,而无需依照UCP600第38条H款以原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

同时电交单行AA BANK:“我行确认2016年4月25日已收到贵行上述交单。由于我行未收到转让行的转让通知,所以请尽快通过加押电向我行确认,是否转让行授权贵行向我行直接交单,而无需依照UCP600第38条H款以原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

2016年5月3日,即交单后第5个工作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上述两家银行的任何答复。

案例2:第二受益人银行直接向开证行查询承兑情况

开证日期:20160322

信用证号码:LC222

期限:90 DAYS AFTER B/L DATE

通知行:B BANK

40A(跟单信用证形式): IRREVOCABL TRANSFERABLE

59(受益人):XYZ CO. LTD.

47A(附加条件):此信用证只能由被指定为转让行的通知行转让给ZZZ CO. LTD.。当信用证转让后,请提交一份转让报告给开证行。

2016年3月23日开证行收到B BANK的转让电报:“……我行按照第一受益人要求,将该信用证部分转让给:ZZZ CO. LTD.(需要在我行用第一受益人的单据进行替换)……”

2016年4月14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转让行:B BANK)单据后,于4月21日向B BANK承兑。

2016年4月20日、4月27日、5月4日开证行收到BB BANK查询承兑情况的报文。经查,BB BANK 为第二受益人交单行。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了防止买方与供货商直接订约成交,泄露商业机密,影响自己赚取差价,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开立转让信用证。即要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再由其通过转让将装运货物及/或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

UCP600第38条B款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之所以要特别授权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而不是任何银行可以转让,因为开证银行必须考虑到本来就比较复杂的转让信用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通过指定转让行来增加可控性。开证行在可转让信用证中指定转让行后,想掌握信用证的转让情况,可以要求转让银行出具转让报告,如案例2中的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只能由被指定为转让行的通知行转让给ZZZ CO. LTD.。当信用证转让后,请提交一份转让报告给开证行。”

UCP600第38条K款要求“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之所以有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转让信用证操作中需要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的特殊性。如果第一受益人需要替换单据,第二受益人将单据不通过转让行而直接寄给开证行,将使第一受益人无从换单,损害了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在实务操作中,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有时会遇到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与开证行直接联系的情况。例如上述案例1,第二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直接交单;案例2,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向开证行交单后,第二受益人银行直接向开证行查询承兑情况。遇到此类问题,开证行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应该如何应对?

情况1:第二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可转让信用证的本质是中间商赚取买卖差价的结算工具,因此原信用证和被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般会存在金额差。正如UCP600第38条H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如果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绕过转让行,就会使第一受益人无法换单。如果开证行直接对第二受益人承付,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这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可以支付小于原证的金额,取得单据;但是对于开证行来说,很可能会受到第一受益人的质疑,产生纠纷,并赔偿第一受益人的损失。

那么在全额转让下又怎样呢?不存在第一受益人收取差价的全额转让,是否就可以向第二受益人直接承付?如UCP600 第38条H款所述,无论是否存在差额转让,第一受益人均有替换发票和汇票的权利。前述UCP600第38条K款也要求通过转让行交单。可见如果绕过转让行,不但忽略了UCP600 第38条H款,而且也违背了UCP600 第38条K款。因此,案例1中当第二受益人通过其交单银行AA BANK绕过转让行A BANK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是不符合UCP600精神的。开证行审核完单据(单证相符)后立即给转让行A BANK发送电报,要求转让行确认是否转让信用证并授权交单行AA BANK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不需要替换单据。同时,也致电交单行,要求他们确认此交单经过转让行授权,不需要替换单据。开证行此做法正是依据UCP600来办理的。

情况2:开证行怎样应对第二受益人银行直接向开证行查询承兑信息。

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向开证行交单,单证相符,根据UCP600第七条A款,开证行即承担对第一受益人的承付责任。况且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交单,必然替换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如果开证行贸然回复第二受益银行,很可能使第一受益人面临不利的贸易局面,而开证行也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需谨慎处理。因此案例2中,开证行收到第二受益人银行BB BANK来电查询承兑情况后,只需礼节性地回复BB BANK。

案例结论

其一,当第二受益人通过其银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时,建议操作如下:如果转让行没有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转让报告,开证行应致电转让行,要求转让行确认信用证是否已转让并授权第二受益人银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而不需要替换单据;同时,应致电第二受益人银行,告知由于转让行没按信用证要求提交转让报告,请确认此交单经过转让行授权,不需要替换单据。如果无转让行来电,贸然承付放单,开证行可能会面临风险。开证行应根据UCP600第38条H、K款,与第二受益人银行、转让行共同协商解决;或者将单据退给第二受益人银行,让第二受益人银行通过转让行交单。

其二,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向开证行交单后,第二受益人银行直接向开证行查询承付情况时,开证行及时礼节性回复即可。

综上,可转让信用证下在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直接承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故应根据UCP600第38条谨慎处理。但是只按上述处理办法对外发报查询,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对于单证中心来说,是一个全流程操作过程,环环相扣,紧密相关。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建议操作时可以进行重点批注。例如批注“向转让行及第二受益行查询,是否为全额转让,无需换单”等,以此提醒注意。银行经办人员只有在业务和操作中同时提高警惕,才能真正避免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上海)

猜你喜欢

交单单行汇票
交单后信用证修改对审单的影响
(2+1)维时空分数阶Nizhnik-Novikov-Veslov方程组的精确单行波解
相符交单收汇后不符点费的处理
汇票在信用证项下单据融资中的作用
对信用证类型及其对汇票要求的再认识
信用证下汇票存在论
信用证项下汇票缮制分析
保函索赔交单交付方式剖析
红薯高垄单行覆膜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The misfortune in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