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实务探究
2021-11-01俞琴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现状
摘要: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构筑了《民法典》框架下的新型监护机制,为我国成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時提供自主决定权的有效保障。但自意定监护制度出台以来,实务层面的困惑和阻碍逐渐显现,交叠的实践规则和宽泛的立法界限,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处得尴尬境地。
关键词:意定监护;现状;实务问题;实务建议
一、意定监护协议实务问题
(一)意定监护协议主体资格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意定监护意向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缺乏法定监护人或者与法定监护人关系恶劣的孤寡老人;另一类是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子女为特殊群体的家庭、未实质性离婚家庭以及LGBT群体[1]。
因无法保证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被监护人精神是否正常,这一问题也影响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但目前在我国,认定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没有客观条件限制。在实践中,意定监护人的性别、身体健康状态、家庭情况和与被监护人的年龄差距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意定监护协议内容问题
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人身照顾、财产事项以及安宁医疗内容。实践中,大多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杂糅混乱,潜藏法律风险。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当被监护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可以代理实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得代理实施的内容。
意定监护协议既可以是有偿协议,也可以是无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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