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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助育人工作中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2021-03-31周莹

大学教育 2021年4期
关键词:资助育人社会组织

周莹

[关键词]社会组织;资助育人;困难生

2007年新资助体系建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然而,面对庞大的困难生团体,还存在着助困有余、育人不足等诸多问题,难以满足高校困难生自身发展的需求。以Y大学为例,地方政府针对地方籍的困难本科生设立了专项助困基金,每人每年3000元。笔者抽取了部分受助学生进行了访谈,大多数学生对于这项资助的认识仅停留在填表领钱的层面,没有太多感性上的认识,更谈不上感恩、回报意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没有沟通和互动的单向助困效果的表面化和形式化。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习总书记在2015年年底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可见,高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要尽快从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然而,仅靠有限的学校资源难以满足广大困难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高校资助育人不能再走封闭僵化的道路,需要进一步选择与优化。

一、社会组织参与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生发逻辑

地方政府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开始主动吸收各类社会支持,对民间组织的态度日益开放、包容[1]。同样,高校的教育服务项目,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加入。2017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我国教育服务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在精细化扶贫、扶贫对象精准化瞄准以及减贫绩效提升方面的正能量不断释放[2]。高校与社会组织携手合作资助育人在新时期我国“精准扶贫”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有利于灵活洞察困难生的教育需求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组织上基本采取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体系,权力明确、层级严明、执行力较强,是高校行政化的基础和温床,存在僵化、层级复杂、模式化的弊端[3]。在这样的组织模式下,高校的资助育人工作执行力高,推进性强,但活动设计单一、固化,活动内容也不太符合困难生的集体偏好。而社会组织具有典型的民间性和草根性,这种根植于基层的社会关系,能够准确地洞悉困难生的教育需求,及时回应其教育诉求。社会组织参与高校资助育人工作能够根据困难生的需求灵活调整组织行动方案和教育内容,以应对困难生的各类教育需求。

(二)有利于提升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教育效益

当前我国资助体系主要以政府无偿资助为主,助困工作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进模式,育人服务平均化、内容同质化特征较为明显,在满足困难生个别化教育需求、实现育人服务的精准供给方面存在明显欠缺,教育效益低下。而社会组织因为其扁平式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育人实践功能的发挥上具有更高水平的协同,在育人实践活动的推行上更多元、灵活、高效。而且,就工作模式而言,高校的资助育人工作在政府和学校的双重行政管理下具有极强的系统性、计划性色彩;而社会组织则比较关注自身理念的宣传,其工作开展多倾向于分散化运作模式,运作灵活。同时,社会组织中蕴含的包容、公益、互助的精神有利于促进困难生精神层面的升华。将两种模式有效结合可以大幅提升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教育效益。

(三)有利于为困难生提供丰富多元的社会资本

教育扶贫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途径,然而教育扶贫若只停留在物质资助上,而不拓展困难生的社会资本,则很难起到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效果。由于经济原因,困难生的原生家庭能为他们提供的社会资本非常有限,除了经济上的资助,困难生更希望借助学校的平台获得丰富的社会资本。然而有限的学校资源无法应对广大困难生自身素质全面提升的需求。可以融合社会的力量开展资助育人活动,社会组织由于其组织特点在社会资本的提供上比高校具有更大的优势。

首先,社会组织可以精准针对困难生的个人资源进行投资。以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为例,从2015年起,基金会每年选拔部分对创业有意向的困难生前往新加坡管理大学参加乡村创业课程培训,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全面提升他们的创业素养。除此之外,基金会还会组织伯藜讲堂、企业参访等活动,拓展困难生的创业视野,帮助他们实地学习创业知识。这些活动大大提升了困难生的个人素质,丰富了他们的社会资本。

其次,社会组织可以精准针对困难生的社会关系进行投资。仍然以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为例,除了针对有创业意向的困难生,送他们去参加提升个人素质的培训外,基金会还为他们配备了创业导师,这些导师大多是国内各行各业的翘楚,在基金会的牵引下与困难生结成一对一的师徒关系。除此之外,基金会还帮助困难生联系实训实习岗位,安排他们与企业创始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职业人交流互动,拓展社会资源。这些针对困难生社会关系的投资,精准满足了困难生的需求,提升了他们的社会资本。

无论是针对困难生的个人资源还是社会关系进行投资,社会组织都能充分了解困难生的发展需求,针对其需求进行育人实践活动,可见,社会组织是为困难生提供社会资本的重要平台。

(四)有利于形成社会协同资助育人体系

贫困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除了经济上的低收入,还包括能力不足、权利剥夺和社会排斥等,更是一个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中因参与不足而被边缘化的过程。2016年底,在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中多处提出要鼓励、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高校有计划、有步骤地与社会力量合作,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参与资助育人工作,可以有效形成专业化、多维度的社会、高校协同育人体系,提升困难生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二、社会组织参与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基本模式

目前,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模式主要以社会组织的无偿性经济资助为主。以Y大学为例,2017年校級层面与学校进行合作的社会组织共有7家,其中3家为慈善性质的基金会,4家是校友企业。这7家社会组织均以无偿性经济资助为主帮助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只有一家基金会参与了学校的资助育人实践活动。这种合作模式实际操作简单直接,经费下达效率高,受助学生很快就可以获得资金支持。然而对于学校来说,这种模式仅仅拓展了学校资助资金的渠道,在育人实践领域收效甚微;对于受助学生来说,除了获得经济资本,在能力提升、资源拓展等方面均无收获;对于社会组织来说,仅仅是做了慈善,既没能实现基金会的宗旨,也没能宣传企业形象。因此,这种模式是完成任务的模式,不是发展学生能力的模式,合作的双方和受助学生在此过程中收益甚微。高校在资助育人工作中引入社会力量,目的是突破传统模式的禁锢,实现资助育人实践活动的社会化、多元化。

(一)项目化运行资助育人实践工作

项目管理是当今管理学领域具有广阔前景和深远影响的分支,是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运用于项目之中的高效管理方式[4]。由于项目管理可与许多工作领域有机结合,不仅从传统的工商管理领域向公共管理领域迈进,近年来也逐步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在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5]。当前,困难生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不仅局限于解决经济问题,他们越来越多地开始关注自身发展,提出问题的速度越来越快,留给高校助困工作者解决问题的时间越来越少。资助育人的内涵不断扩大,传统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当前学生工作的新形势,这就需要借用更为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方法,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整体目标。将现代项目管理的概念引入资助育人领域,有利于提升育人的质量和效应水平。

在项目化运行资助育人实践工作中,高校根据困难生的不同发展阶段为困难生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并按照项目管理的模式建立管理体系、配置项目资源、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建立项目考评机制,用项目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来运行资助育人活动。高校向社会公开招标,寻求具有专业性的社会组织运行项目,贯彻市场化运作,强化竞争机制和目标管理,通过共享资源,满足困难生的发展需要[6]。项目管理运行的模式具有开放性、灵活性的特征,能够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已有的资源配置或活动框架,以此来满足学生不同的需求。

(二)向社会组织购买资助育人服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指出:“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是我国完善教育治理体系、促进教育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切入点[7]。以扬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就业培训为例。每年,扬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承担着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该项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性强,因此扬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向扬州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购买了该项培训服务,由该中心负责每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培训。在此项合作中,地方政府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培训的专业度和实效性。

高校作为我国大众教育的重要载体,为万千学子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为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帮助他们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这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高校可以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以开放的态度接纳社会组织的项目,向专业的社会组织直接购买资助育人实践服务,有计划、有选择地进行合作与落实,一旦服务购买成功,由社会组织对相应的服务进行具体实施,高校合理让渡管理空间,对服务过程进行监控、动态评估,确保服务的质量。在合作过程中,校内资助中心的服务职能要向监督管理职能转化,以确保社会力量能有效参与资助育人实践活动。

高校在资助育人实践活动中购买社会服务,是将自身原本承担的部分责任划分出来,交给具有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完成。这不仅能解决高校资助工作人员短缺、专业性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等问题,也为高校资助育人实践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向困难生提供了更加高效、优质的资助育人服务。

三、高校协同社会组织资助育人的基本遵循

我国当前参与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所提供的资助育人服务质量不高,学生参与范围窄。以Y大学为例,每年校级层面对本科生进行资助的社会组织共有7家,受助学生718名。然而,仅有一家社会组织真正参与了受助学生的育人实践工作。高校和社会组织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各自均有其不同的发展目标和行为模式,如何协调二者间的关系,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合作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社会组织在与高校的合作中,既需保持工作上的相对独立,又不应脱离学校的工作系统。在合作过程中,高校与社会组织是平等关系,学校可以监督和评估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但不应干涉社会组织内部的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则可以依托高校的行政权力和科层式管理模式,使得组织的专业化服务快速传递到受助群体之中,从而提高育人实践服务的供给效率。高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行政人员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工作要互相呼应、分工协作,如此才能实现资助育人实践活动的实效性。

(二)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灵活性和规范性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互相依赖,相得益彰。规范性是指高校与社会组织合作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需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机制,完善建立项目申报、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流程。规范化的合作机制有助于提升育人实践项目的运作效益和服务品质。因此,无论是高校还是社会组织,在合作的过程中都应适当增强运作和行为的规范性。灵活性则是指在规范性的基础上,破除高校科层化管理模式带来的工作思路僵化、工作模式单一、工作方式缺少人性化的弊端,真正以为学生服务、发展学生能力为最终目标。随着项目活动的实施,可根据学生的反馈以及实施效果灵活调配资源或者修改活动框架,以达到育人实践活动的效益最大化。

(三)校内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

高校内部资源极为丰富,团委、学生处、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均有大量的资源可以提供给困难生。然而各单位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往往会形成资源共享的壁垒,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8],校内资源利用率较低,难以实现共享。高校各部门须以困难生的发展为共同目标,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动、合作互助,拓展资源共享的深度和范围、设立多种平台,构建合理的校内资源共享机制,将校内资源融会贯通,促使高校内部的教学、社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在将校内固有资源盘活的同时加强与外部社会的合作,主動寻求专业社会组织的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融合,实现困难生利益最大化,这样才能真正服务于学生。

(四)专业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社会组织参与高校资助育人服务的前提是社会组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社会资本能满足高校资助育人项目的运行目标。社会组织在与高校合作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增强自身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知识性组织,专业性是其发展的重心,需要不断地学习,吸引重要人士如教育专家、教育行政领导、社会人士、学校领导和教师乃至学生等参与组织决策及发展规划[9],以增强组织的专业性。同时,在合作的过程中,要时刻考虑到学生的需求,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强资源的动员能力,提升服务品质。专业性和服务性的有效结合能提升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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