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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理路

2016-07-18宰思烨

企业导报 2016年14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宰思烨

摘 要: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理阶段,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分析了我国主导型社会治理的必然性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中的宏、微观两方面的作用,即更新社会治理的传统观念,进行制度创新,自我改革简政放权,顶层设计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

关键词: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社会建设。[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改革目标。[2]这就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和进行了顶层设计。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有国情中,社会治理还处于政府主导型的发展阶段,因此,在此阶段,我们在研究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并发挥其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需要我们把握政府在其主导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一、社会治理的背景与内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高度分化,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随着社会进入高速运转状态,变得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同时,我们也正在迈向一个新的时代即个性化时代和变革时代。原有的政府和社会高度合一,铁板一块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建构可替代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已成为必然趋势。为此我国进行了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不断尝试在新领域简政放权,将大量事务推向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决定》全文共24次提到“治理”一词,这主要有: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国际经济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体制、治理结构、治理方式、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第三方治理等等。[3]

王浦劬教授把不同层次上涉及治理活动的三个基本概念归纳为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本文主要从社会治理层面进行论述。

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兴起的。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其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4]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包括正式机构、规章制度记忆种种非正式安排,其核心在于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相对应的,社会治理则是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共同协商处理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公共事务的一个持续过程,以及为保证这一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各种制度、体制、理念、规则、方法和方式的总和。

二、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必然性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然而我国由于传统历史文化的远因、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因和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的近因,已经习惯了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管控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明显不成熟,而缺乏多元主体的协同并进,社会治理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其中当然包括建立和培育社会组织。

在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一方面,政府据有社会普遍认同广泛的权能地位,并且政府从这种权能地位出发制定各种有效政策,促进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从而又加深了整个社会对其权能地位的认同和遵从。另一方面,政府在社会资源的控制上仍然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此外,考察我国现实国情也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历次重大改革,只有靠政府这个强力权威才能推动。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自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的建立也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根据社会需要政府选择的结果,是政府主动让渡边缘空间的结果。[5]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上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7]在当前的中国,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治理,才能更好更快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因此,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

三、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

所谓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领导,吸纳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8]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应该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为实现社会治理的各方面要求创造条件,我认为应该主要从宏观、微观两方面做出努力:

从宏观方面来说,首先,切实更新观念,树立社会治理理念。政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社会治理的内涵和要求,由管控社会的理念转变为治理社会的理念,必须要明确社会治理相对于传统的社会统治和管理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社会治理强调以共识愿景,认同信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平等协商,多元共治的方式来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优质的公共产品,在各种主要的治理主体之间造成合作性的行动是其核心问题,[9]必须要明确自身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而是处于多元主导地位,应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持包容性态度,允许并积极支持和促进其发展。

其次,提升自身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社会组织发育和成熟并有效发挥社会治理主体作用的宏观政策和法规。制度是指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及实现机制。[10]制度是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为社会治理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的制度条件,而政府则是实现制度安排的最经常主体之一,因此政府就必须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升自身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包括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及实现机制,向社会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与成熟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再次,通过自身的不断改革,简政放权,实现职能转变。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单一主体,而是起着多元主导的作用,为此政府就必须不断地进行深刻的自我革命,不断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土壤和空间。自从新一届政府上台之后,国务院多次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事项。这些事项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重点是是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目的是尽量减少政府的微观干预,为企业松绑,让民间的创造力活跃起来。这一举措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在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有利的空间。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要沿着这个方向进行努力,不断尝试在重要而全新的领域简政放权。

最后,吸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进行顶层设计,尽量规避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组织的畸形发展。

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组织是社会领域的三大组织,构成了社会发展和前进的重要力量。政府作为主导者,在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具有具足轻重的作用。纵观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政府通过制度供给,释放民力,强力推动了市场经济和市场组织的发展,但由于缺乏全面系统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的指导,片面强调了物质经济的增长,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以至于屡屡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学术造假,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道德缺失等不良现象,并一次次敲击人们的心灵。因此,我们必须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组织发展历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尽量规避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社会组织的畸形发展。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度创新、简政放权、顶层设计时要全面合理地制定社会体制改革战略和社会组织发展宏观规划,实现两者“质”和“量”的统一。

从微观层面来说,政府不仅要为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提供物质基础,还应该在制度、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第一,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体制。我国对国内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多是限制有余监督不足,对社会组织应该强化监督职能,在改革双重登记管理机制的同时要细化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和审计等多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规定。监管内容也要全面化,不仅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还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组织因其公益性特征享有优惠政策,坚持权责利相一致原则,也为了减免慈善丑闻发生,建立社会组织的责任追究机制必要性凸显。这里包括社会组织活动前、中、后三个阶段的合法、合理、合情性审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1981年,美国公法(97-113)规定政府要为私人志愿组织提供至少12%的资金,1985年公法(99-83)明确规定,政府要为私人志愿组织提供15%的资金]。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组织的政府资助中存在官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区别对待的现象。官办性质的社会组织隶属于政府或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得到政府有力支持;而对民间社会组织的资助严重不足甚至没有,并且对官办性质的社会组织也主要采取直接拨款形式,资助形式略显单一。

社会组织作为推动实现社会创新和治理的重要力量,无论官办民办都应给予大力支持,不仅要加大资金补给力度,还应该资助形式多样化、科学化。设立社会组织专项扶植资金,采取项目招标形式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间接资助。值得强调的是,项目投招标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还需对招标、投标、竞标等各个阶段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不能以官办还是民办为标准,形成社会组织间的公平竞争机制,保证项目执行的效率和效能。

(三)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按世界银行采取的分类方

法,将社会组织分为运作型和倡导型两大类,运作型组织主要负责执行各类具体项目,表现为不同活动领域的社会组织,如环保、教育、医疗、宗教、科学技术等。支持型社会组织是指自身不直接参与项目运作,而是在资金、技术、信息、人力等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的组织,并负责各个社会组织间的沟通协作工作,按功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协会联盟组织、人力资源组织、资金提供组织、科研信息机构等。

协会联盟类组织主要是制定行业规则、提升服务质量,对社会组织进行项目执行方面的统一管理,减少组织间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规则有序的基础上发挥组织整合作用。人力资源组织与大学院校联合,以大学院校作为培养人员综合素质的基地,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人员专业化技能和综合技能培训方面的需求并在院校培养社会组织的储备人员。资金提供组织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和渠道筹措资金为社会组织的运作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可以成立规模较大的基金会,或者把现行小型基金会进行整合,负责各类社会组织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实现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利用。科研信息机构通过国内、国外相关理论研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信息共享。各个领域的运作型组织都需要建立协会联盟组织、人力资源组织、资金提供组织、科研信息机构这样一套组织体系,分工负责此领域各事项。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和治理方面的作用,就需要把所有支持型社会组织进行整合分类,从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两个方向出发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

随着党和政府不断提出社会治理的新规划和新举措,中国开始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要发挥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不论是宏观理念抑或微观措施仍需要我们加强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鹏.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论、问题与对策[J].学会,2014(10)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3-11-16.

[3] 许耀桐,刘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分析[J].理论探索,2014(1)

[4]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 李珍刚.当代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7] 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 (1).

[8] 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2).

[9]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 黄浩明,赵国杰.美国非营利组织国际化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行政管理,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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