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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伤害事件学校侵权责任认定的探究

2018-07-07朱开磊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高校

朱开磊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校快速发展,高校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率也在不断增长。除了给家长和国家带来悲痛和损失之外,由此引发一系列侵权案件和民事赔偿将高校卷入其中。本文以我国高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的责任认定为研究对象,厘清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针对我国国情简要提出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事件;高校;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高校责任

一、高校校园伤害事件的内涵概述

高校校园伤害事件是社会的热点话题。2010年的“李刚门”事件、2013年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件、2016年天津某大学体测“生死状”事件……越来越多的校园伤害事件已经造成了校方和学生、家长之间越来越深的矛盾与隔阂,高校校园安全已经不容被忽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高校校园伤害事件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高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件。

在主体方面,从高校的定义中可以从中归纳出高校校园伤害事件的主体包括全日制公立大学的在校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私立大学的在校生,且必须是以学生身份出现。在时间方面,目前公认的观点是在校期间不仅指狭义理解上的事件发生结果时间,而且包括事件发生的行为时也是在校时间。在空间方面,高校的空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内部,另一部分是在高校控制下的外延,即为了达到教育、管理、服务的目的而产生的暂时突破高校物理围栏界限之外的活动范围。如军训所去的军事基地以及在此期间的交通工具等。

高校伤害事件的类型包括纵向上的显性和隐性伤害事件以及横向上因高校的不作为、受害人的不作以及第三方介入(分为单纯第三方责任和第三人责任和高校责任或受害学生竞合)与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因素。

高校校园伤害事件的特点包括特定主体的多样性、事件地点的特殊性、事件涉及范围的多面性,以及校方担责的特定性。

二、高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侵权行为

高校存在侵害在校学生法益的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通常表现为高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致使高校在校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致害的行为。

(二)客观上致害

客观上产生了侵害是指“高校侵权责任必须以伤害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事实上这种侵害分为财产侵害和人身侵害,大部分财产侵害都属于《物权法》调整,且基本不在讨论高校责任认定的范围之内;目前高校侵权最常见的还是人身侵害,如高校学生的隐私权甚至生命权等。

(三)高校侵权之行为与高校在校学生致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高校侵权之行为与高校在校学生致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是指高校的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实施以后致害事实便因此发生。这里需要注意不能够将因果关系无限进行扩大解释,应当取直接因果关系加以分析,其次不能够因为因果关系表面上不明确就默认可以免除一切责任,“此时应采用因果关系责任倒置,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对受害学生的保护”,不要求受害学生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科学那样准确、精确的地步i。

(四)高校在伤害事件中存在过错

高校在伤害事件中存在过错主要是指高校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故意或过失作用的结果,在故意或过失的状态下,高校从事了在法律法规上应当受到非难的行为。其中故意分为直接或间接,过失则包括职责的阙如与职责欠缺认识的阙如,即因疏于管理或对于现有管理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过错。

三、高校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讨论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应补充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对于高校中的少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要求学校对于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校学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改善了未成年在校学生举证难的困境,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学生。

对于高校中的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源于《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且“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其实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缺少一定防范意识和高校客观上无法保证每个在校学生的绝对安全的情况下,这种归责原则比较公平。此时高校应对于未尽相应义务、教职工、第三方致人身侵害,应给予赔偿。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校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在高校意识到某活动可能引起危险时,应当事先消除危险或采取警告措施,在危险发生后应当尽到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害扩大。在这个阶段大多数不属于校方之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四、针对高校校园伤害事件校方對策完善的建议

高校校园伤害事件给高校和家庭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耗费了高校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因此,面对我国国情和国外的做法,要呼吁更高位阶的立法的出台,如《校园安全法》;高校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大安全防范力度,增加相关心理健康、生命健康教育;鼓励各个高校参与学生伤害保险,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险体系,可以鼓励民间资本和团体进驻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领域;鼓励学校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自发组建安全服务队,学校应当给予充分的支持。

参考文献:

[1]隋燕.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探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3,11:22-23.

[2]梁栋.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D].扬州大学,2006.

[3]李军,邹大勇.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体系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1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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