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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中国的演变

2018-01-13刘玉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摘 要 比例原则常被学者们誉为是行政法之“帝王条款”,形成于德意志,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略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西方传播及概念争议,并对行政法在中国的境况予以简述,最后对比例原则所衍生的问题及意义扩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 比例原则 行政法 社会管理

作者简介:刘玉彪,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助教,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3

一、比例原则的生成与传播

比例原则,有时也被称为均衡原则、平衡原则。奥托迈耶将其称为行政法之“皇冠原则”。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陈新民先生称其为行政法之“帝王条款”。该原则是19世纪为规制警察权而被提出来的,即警察须在必要时,才能限制公民权利。 随着法治观念的变化,战后的德国,比例原则开始被赋予宪法上的地位,对行政及立法、司法均有约束力。在宪法上,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对人民权利的限制须有公共利益的存在。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选择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与所欲达到的公益相适应的途径,无论是否已经获得法律上的许可。

现在,比例原则逐步成为所有国家的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它不仅为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诸如西班牙、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而且在现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也成为了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而在我国,虽然比例原则近些年来为人们所熟知,但对此重视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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