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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迫罪”立法

2018-01-13石静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强迫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对强迫类行为的规制仅限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个别条款中,这表明个人意志自由法益缺失严密的刑事保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德国、日本与韩国立法例,建议于刑法中增设强迫罪罪名,以解决强迫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填补刑法规范的疏漏,保障人权。对于强迫罪立法模式,可将其列入亲告罪范围,既可有效地规制强迫类行为,亦可限定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关键词 “强迫罪” 意志自由 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石静雯,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60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为“公民于法律保护下的自由”概念,撰写了一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信条。如此,在正当的社会下,对侵犯私人自由的行为应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通说认为公民自由包括身体活动自由与意思决定自由 ,而意志自由作为公民自由的重要内在层面,我国刑法对这一法益的保障却存在缺口,为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应重视刑法对国民个体自由保护的必要性,可以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例,于刑法中增设强迫罪,与此同时,也顺应了复合立法本位观对我国刑法立法的指导 。

一、强迫罪概念及我国对强迫类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

对强迫罪概念及我国相关立法的认知,可助于对该罪进行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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