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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执行程序的价值冲突与平衡

2018-01-13周素芬崔健王淼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周素芬 崔健 王淼

摘 要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死亡的,能否直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其本质是执行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将债务人的继承人变更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的处理方式更为合理和严谨,其更多考虑了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的程序性特征。

关键词 债务人 死亡 执行 价值平衡

作者简介:周素芬、崔健、王淼,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63

《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死亡的法律适用问题。实务中债务人死亡发生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但对执行主体的确定、责任的承担及范围,法律适用却不一而足。

一、案例: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

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7万元到期未归还,2015年6月李某某起诉至P县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归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10月P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全部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P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李某某于2016年4月向P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为张某某。P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某于2015年12月死亡,其名下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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