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
2017-11-11秦铁君
神州·下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
秦铁君
摘要:《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后,促使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土地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过去“要我登记”,现在变为“我要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是显而加易见的,本文从不动产的概念、我国土地制度发展、相关理论、统一登记的意义几个方面论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
关键词:土地登记;土地制度;统一登记
一、 概念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因此不动产物权的核心在于土地物权,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的自然属性上依附于土地,因此必须以土地为基础和核心来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明确规定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明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式。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动产登记效力作了规定。
二、 我国土地制度发展
土地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财富。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特性功能,土地资产是土地资本的物的表现。要把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资本转化,就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权利的面积、用途、地位、价格等。
1982年《宪法》第十条正式宣布,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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