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心理契约教育论』的数学教学实践与思考
2016-09-10朱桂凤 孙朝仁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16年2期
关键词:数学教学
朱桂凤 孙朝仁
〔关键词〕心理契约教育论;数学教学;本体价值
“心理契约”一词最早出现在阿奇利斯(Chris Argyris)1960年所著的《理解组织行为》(Understanding Organization Behavior)一书,用以描述雇主和雇员之间所存在的未能用文本规约的隐性心理期待。借用到数学教育领域,则是指“数学教育关系中存在的一系列彼此期待的主观信念,是教育关系双方期望的集合形态,反映了教育关系的本体面貌。”
具体到数学教学实践层面,心理契约教育的意旨是基于学习者内在需要,通过心理因素的外部作用,将其转化为内在的行为动能,终归于情意信念系统,得到学习情感的积极认同,实现意志系统中自我监控和调节的缓存功能,达成学习期待效能机制的秩序化。
笔者认为,心理契约教育论的实体功能就在于顺应原初生命观、在地学习观、审美数学观。现结合近期省级教研活动的课堂展示模块(以“认识简单几何体”“平面直角坐标系”“字母表示数”为研究载体)以及五年的实践与探索经历,以期呈现心理契约教育论的概貌和本体价值。
一、活动方式“官能化”,让感觉支持认知,顺应原初生命观
心理契约教育论的出发点是顺应原初生命认知观。“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恩格斯的辩证唯物论,在一定层面反应了心理契约教育范畴的认识形态。这里的“原则”不仅是对客观对象(自然界)抽象的结果,更是对抽象过程的辩证理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