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监督规制
2016-06-21马瑄
人民论坛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马瑄
【摘要】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购买服务范围较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等问题,这也给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熟经验,并加快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法律监督,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概述
公共服务的涵义。关于公共服务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众。作为公务理论学说创始人的法国学者莱昂·狄骥,曾就“公共服务”做出这样的表述:“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的、必须由政府来提供控制和调节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理解为,莱昂·狄骥言中的公共服务也就是政府提供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需求①,保障人民自由。当前,多数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应是政府和经过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从中可见,学者们关于公共服务概念的共同之处在于:认可公共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公共性和主体不确定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解读。从本质上来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将原本应由自己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招标分配给适合的社会组织,政府同时支付给该组织相应报酬的行为。这可以视为是政府行政管理上一种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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