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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问题

2016-02-01段天威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段天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浅析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问题

段天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做了诸多的修改,并规定检察机关对“无固定住所”、“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两类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称指定监居)。《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居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指定监视居这一“准羁押”强制措施中既是决策者又是监督者,如何做到规范化的自我监督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

一、自侦案件指定监居存在的问题

(1)违法使用。有的检察机关将指定监居当做侦查手段,在缺乏符合逮捕、有碍侦查等必要条件,突破刑诉法规定罪名的范围的情况下违法违规使用。(2)扩大使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违反少用、慎用的原则,故意曲解、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字面意思,对“无固定住所”、“重大贿赂犯罪”等适用条件扩大,导致指定监居措施被滥用。(3)执行过程存在风险漏洞。在执行指定监居时,由于指定场所、执行人员不规范,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以及案件泄密等严重后果。(4)缺乏有效监督。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方式,缺乏监督机制,侦查部门以保密为由不愿接受监督,未及时将案件资料报送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不了解案情,也就无法有效监督。

二、畅通渠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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