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的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
2016-05-17尹治东杨延林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尹治东 杨延林
1.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内蒙古 阿拉善盟 735400;2.阿拉善盟公安局刑侦支队,内蒙古 阿拉善盟 735400
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的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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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内蒙古阿拉善盟735400;2.阿拉善盟公安局刑侦支队,内蒙古阿拉善盟735400
摘要:目的: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的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分析。方法:选取本区域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年12月-2015年12月的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尸检报告,对其病理学特征分析。结果:本次选取的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尸检报告中患者死亡原因主要为三种,分别是继发性脑干损伤致死、原发性颅脑损伤以及并发症致死。结论:在进行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中,可以结合患者的综合因素分析,以此提高鉴定准确率。
关键词: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法医学;病理鉴定
在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中,为提升其鉴定准确性,对于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人员[1],可以从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等多个方面,做好法医学病理鉴定工作。以下本篇基于本地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尸检报告,分析其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法医学病理鉴定措施。
一、资料与方法
(一)资料
对本地法医学鉴定中心在2013年12月-2015年12月期间,针对其尸体检验档案,选择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案件,所选案例均已经实施系统化的尸体检查,并且案件调查过程以及临床资料均保存的比较完善。另外本次选取的68例案例中,均为重型颅脑损伤伴有明确外伤史,所有患者均满足颅脑损伤选择机制,从人员死亡到法医病理学检验时间均保持在3d之内,因此说本次研究所选择案例均具有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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