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研究*
2016-08-21卢露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卢 露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研究*
卢露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要:人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存在诸多偏见,使其长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造成许多语种消亡或濒危的现状。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多样性和语言多样性认识的加深,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权;正当性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缔约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所有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语言……等任何区别”。这就要求在语言上处于少数地位的少数民族与语言上处于多数地位的民族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不得有任何歧视。虽然依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缔约国可以“尽最大能力”、“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但语言权的平等和公正不需要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充分实现,对于语言权的保护是立即可以实施的。
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文件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总是显得那么小心翼翼,尤其是在正式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围绕要不要给予少数民族权利,给予何种权利、给予到何种程度,国际成员之间总是争吵不休。但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是有其正当性的。
一、平等原则要求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平等的观念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理念之一,可以说是普世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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