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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与登记簿重构的思考

2014-08-20谭峻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不动产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不动产,区分所有权,登记簿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4)04-0052-59 收稿日期:2014-01-10

1 前言

19世纪欧洲工业革命促进城镇化发展,大批外乡农民进城导致城镇住房短缺,各国政府一方面加快高层住宅建设,另一方面在法律上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法国民法典》最早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问题,其他国家的民法随后纷纷效仿。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20世纪得到全面发展。比利时于1924年最先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随后澳大利亚在1925年制定单元类型住宅所有权条例,意大利也在1935年制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方面的特别法律。法国在1938年制定的《区分所有各阶层不动产共有之法律》,是这个时期该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小沼进一,1992)。到了20世纪中期,建筑物除了向空中发展外,也向地下延伸,为适应新的形势,奥地利于1948年7月在欧陆又率先制定了住宅所有权法。德国于1951年3月制定了《住宅所有权法及继续居住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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