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2016-12-07朱超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31期
关键词:不动产
朱超
摘 要: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在学界早已引发广泛讨论。本文从抵押权和善意取得的概念出发,通过对抵押权善意取得适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分析,并对权利的冲突做出讨论,提出自己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抵押权 善意取得 动产 不动产
一、概述
(一)抵押权概述
要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实质的探讨,那么如何理解抵押权是不能回避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抵押权的简要概述,我们可以从一下方面来理解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一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二是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三是抵押人拥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四是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负担或无法负担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变价所得进行优先受偿,不是基于抵押物的使用价值的衍生权利,而是基于抵押物交换价值的衍生权利。
(二)善意取得概述
“任何将占有转让他人者,除得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偿,唯得相对人请求损坏赔偿”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源。现今善意取得制度比“以手护手”原理的进步之处在于,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才能合法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之一。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转移给第三人时,符合善意、合理对价、完成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取得受让财产所有权,原物权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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