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及其监督机制完善问题研究
2009-01-08方明王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方 明 王 振
摘 要:劳动教养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立法规定的粗疏和混乱,并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规范相冲突,导致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封闭运行、监督乏力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改革完善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方式、适用期限、决定程序、监督程序等内容,以利于该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关键词:劳动教养 法律监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中图分类号:DF8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17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正式创立至今,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健全有效地劳动教养监督机制,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和重要的任务。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发展回顾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具体可划分为5个历史发展阶段。[1]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开设创办阶段(1955年8月至1957年8月)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明确规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肃反运动中清理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能继续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简称“两种人”)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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