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2009-01-08袁发强马之遥
袁发强 马之遥
摘 要: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中途停运权;物权;债权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14
2008年制定、2009年9月对外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次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制度,①该《公约》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简称为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②这将有利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因我国《合同法》与《海商法》中均无有关货物控制权的规定,《公约》生效后必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和权利行使中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一、海上货物控制权的提出及其意义
依照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所谓货物控制权,是指托运人或依据公约及运输合同的规定被识别为控制方的其他人,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根据《公约》的规定及运输合同的约定,在符合《公约》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及不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和其他货主利益的前提下,就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或交付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