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竞合性事实错误
2009-01-08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5期
摘 要:与单一的事实错误不同,竞合性事实错误系两个不同的错误重叠交叉所致。以行为性质错误为契合点,与其重叠的竞合性事实错误常见的有行为性质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竞合、行为性质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以及行为性质错误与手段错误的竞合。在竞合性事实错误的处理上,应分别就不同的错误进行规范评价,进而从整体上对双重错误问题作出适中的定性分析。
关键词:竞合性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假想防卫过当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12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及其具体形式,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研究的核心问题。有关罪过是否成立或存在的判断无非是遵循两种途径:正面论证与反面排除方式。而刑法中的错误论正是反面论证罪过成立与否的典型,从其体系地位上来讲,它应当归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错误论本质上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危害事实不相符合时,站在事后的立场从规范评价的角度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的判断。具体来讲,罪过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前者是后者形成的基础与前提,主观罪过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具有认识或者认识的可能。在事实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罪过赖以形成的前提产生了不正确的判断,这必然影响到罪过是否存在及具体存在的形式。在一起具体的案件中,发生两种以上的事实错误时,问题远比单一的事实错误时复杂,正确评价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不仅涉及到罪与非罪,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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