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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思考

2009-01-08盛宏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5期

盛宏文

摘 要: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一直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对于优化犯罪嫌疑人的救济程序,强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的外部监督,以确保决定逮捕权的正确履行意义重大,但如何在严格执行改革后的程序的同时,从观念上厘清认识,并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加以完善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16

职务犯罪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①职务犯罪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专指其狭义,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类犯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自侦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②我国法律在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同时,又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权授予检察机关,这种“自我监督”的模式,一直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学者、专家也进行了许多讨论和研究。200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可以说为前一段时间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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