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差异
2021-11-23车艳梅侯爽田璐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6期
关键词:受益人
文/车艳梅 侯爽 田璐 编辑/韩英彤
对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风险差异的识别,将有助于规避各方相关风险,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商事交易的顺利实现。
作为商事交易中重要的担保工具,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均以独立性、单据性、不可撤销性为特征。本文通过对二者的风险差异进行分析,帮助各当事方正确理解两者存在的风险,从而正确运用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风险差异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基础交易当事方位于不同国家,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对申请人的银行缺乏信任,且受益人向申请人的银行交单也存在不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独立保函项下产生了转开模式,而备用信用证脱胎于商业信用证,吸纳了后者特有的保兑模式。两种模式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差异。
独立保函转开模式下,独立保函和反担保是相互独立的,受益人只能向担保人索赔,无权直接向反担保人索赔。受益人索赔相符与否,完全由担保人审核并判断,反担保人无需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而是仅就担保人作出的索赔是否符合反担保条款进行审核。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分别承担独立保函和反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独立审单,互不干涉。
备用信用证的保兑模式下,受益人索赔的对象既可以是开证人,也可以是保兑人。保兑人对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与开证人相同,二者都有审核受益人索赔并对相符索赔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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