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指定转让行
2021-11-23蒋祖炜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6期
文/蒋祖炜 编辑/韩英彤
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一种普遍的结算工具,用于存在中间商环节的特殊贸易安排。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600”)第38款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需要指定转让行,该指定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而部分可转让信用证不当的授权转让条款,因超越现行国际惯例规制范畴或修改国际惯例规定,会导致难以预估的风险。鉴此,本文讨论了在现行国际惯例框架下,如何正确指定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转让行,并在实务中有效规避风险。
指定转让行的必要性
为什么需要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转让进行指定授权呢?总的来说,该授权可为开证行提供更好的控制手段。从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维度着手,有利于信用证相关方加强对中间环节和业务风险的控制。
从操作流程维度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实务操作中充当桥梁作用,是各方信息互通的联结点。开证行以及开证申请人通过转让行了解信用证的执行情况;转让行准确转让原证条款;交单行通过转让行交单;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申请转让并进行后续换单,第二受益人可通过转让行追踪款项偿付情况。因此,在整个转让信用证操作链条中,转让行是信息转移和高效沟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从风险控制维度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中具有稳压器的作用,是运行机制的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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