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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判例研究及应用

2021-11-23吴昊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6期

文/吴昊 编辑/韩英彤

当独立保函出现条款争议时,法院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方面是复杂多变的,而不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独立保函的识别采取的不同立场,可能会给银行实务带来不可小觑的风险。

独立保函的核心属性是担保的独立抽象性,即其包含的付款承诺独立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关系,不受主债务关系的影响。在独立保函业务实践中,由于担保事项及交易习惯的多样性,在条款设置中,文本表述模糊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涉及诉讼时,独立保函的独立属性是否成立,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选取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其涉案保函条款既有独立保函的约定又有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而法院的裁判则截然不同。

案例摘要

千田商贸案

在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浦村镇银行”)与襄城县千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田商贸”)以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城农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汇浦村镇银行向千田商贸公司提供借款,襄城农商行为千田商贸公司出具借款履约保函一份,并在保函中约定,“若借款人的上述借款到期不能履约偿还,或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担保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代为向受益人一次性清偿全部本息……本保函为无条件见索即赔保函,担保人自收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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