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问题浅析
2021-09-07郑羡云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不动产


摘要:针对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获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较难、持有公证遗嘱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是否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核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是否适用于承诺办理等问题进行分析,为不动产登记办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7-0040-42 收稿日期:2021-06-01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按此《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中,当事人须持有房屋继承公证书,否则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该《通知》被废止后,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原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认定的继承人继承顺序、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以及遗嘱能否采用等问题,一直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遇到的难题,笔者在几年来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就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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