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登记审查思路
2021-09-07王波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摘要:自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来,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登记要求,是做形式性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一直争论颇多,即使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也没有达成共识。审查的核心是申请登记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登记内容合法有效。围绕审查要点、材料真实、法律关系三个疑难问题,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特点,通过向公证员、检察官、法官学习审查思路和经验,探讨不动产登记审查如何尽到“合理审慎”之职责,以规范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审查;合理审慎;不动产登记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7-0047-51 收稿日期:2021-06-01
1 借鉴公证规则,指导审查工作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物权变动效力和运用公权力公示相结合,吸收了德国、瑞士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主要特点。德国、瑞士《民法典》中规定,物权合意、绝大部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都纳入了强制性公证的事项,须经严格的强制公证后才能进行登记程序。
在我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承办不动产事项时,公证协会依据事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出台多项相关的指导意见,对法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审查,保证物权和债权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才予以出具公证书。例如:《关于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法》《公证法》《婚姻法》《公司法》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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